总统行政办公室管理与预算办公室A-130号通知对联邦信息资源的管理作出了规定。该通知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是:“由联邦政府或者为联邦政府创作、采集、加工、传播或者处置的信息。”根据这一定义,由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属于政府信息的一部分而不论其系由政府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完成抑或由民间机构或者人员完成。如果该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资助机构与受资助人达成的有关受资助而产生的“信息”的版权利益的合同条款中,则首先应明确有关研究活动是否构成通知所规定的“信息活动”。 如适用,则NIH 和NSF的现行做法与其明示的要求不符。美国商务部首席法律顾问安德鲁•J•平卡斯(Andrew J. Pincus)在向国会作证时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我认为,与其在由政府直接产生的信息和主要由政府资助的信息之间划定明确的界限,不如把关注的焦点放在资金的来源上。凡由公共资金资助产生的信息应一视同仁,而不考虑产生信息的手段或者媒介”。
6.《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的内容
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员马丁• 奥拉夫• 萨博向众议院提交了第2613号法案,该法案全文如下:
本法案,为修改美国法典第17编、排除对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学研究产生的作品的版权保护并使其由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制定和通过成为法律。
第一节 简称
本法可引称为“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
第二节 制定理由
国会认为——
(1)合众国政府基于以下目的和信仰对基础研究进行资助——在研究中产生的新思维和新发现将会改善合众国和全世界人民的生活和福祉。
(2)为了合众国国民的利益,合众国政府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而可以被免费获取。
(3)合众国政府每年投入450亿美元用于支持对公共利益产生新知识的科学和医学研究。
(4)互联网络不仅为每个科学家和医师迅速地获取信息和使用并以此增进社会公益,而且使每一个人在家里、在学校或者在图书馆通过互联网络获取信息。
(5)合众国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属于合众国的每一个人,而且应当对其免费开放。
第三节 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的作品的版权地位
(a)资助协议——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5节被修正为:
(1)删除“版权”一节并插入“(a)一般规定——版权”和,
(2)尾部增加如下内容:“(b)联邦资助的作品:
(1)一般规定——将本编规定的不适用版权保护的任何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学研究所产生的作品范围扩展到与根据本节第(2)项规定的联邦机构缔结的资助协议所产生的作品。
(2)资助协议条款——任何与主要受联邦政府资助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签订资助协议的联邦部门或者机构均应在协议中包含如下条款并申明:本编项下之任何根据协议进行研究所产生的作品不适用版权保护。
(3)规章——缔结本节第(2)项规定之协议的各联邦部门或者机构应发布规章以实施该项规定。
(4)定义——本节所用‘资助协议’一词是指任何联邦机构与受联邦政府资助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合同、授予或者合作协议。该术语包括任何转让、当事人更换或者为履行该种研究所缔结的任何类型的转包合同。”
(b) 生效日期——自本法颁布之日起,本小节(a)项所作修正适用于任何资助协议(规定于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5节b款第4项下,该项已经本节a小节增补)。
第4节 国会观点
国会认为,任何签订资助协议(规定于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5节b款第4项下,该项已经本节a小节增补)的联邦部门和机构应尽一切努力推动和支持建立这样一种机制:使根据协议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其出版后能够为科学团体、私营部门、医师和公众自由和便捷地获取。
与以往国会大多数法案相比,该法言简意赅,寥寥不足千字,却画龙点睛般地提出了一个触动美国版权制度基石的重大问题——扩大版权法中有关“政府作品”的适用范围——任何根据与联邦政府达成的协议并主要受其资助而产生的科学研究作品不适用版权保护,公众可以免费获取这类作品。该法案一经提出,立刻受到美国社会不同方面和不同利益集团的关注并引发了激烈争论。
6.1. 出版业界的反应
6.1.1. 出版商
意料之中是,商业性出版者强烈反对该法案,毕竟,大出版商们是作者转让版权的直接受益者。《科学家》杂志的一篇文章这样写到:“出版者们认为,如无版权保护,那么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作品创作动机将受到损害,而此点也正与法案作者的目的背道而驰。美国出版者联合会负责法律和政府事务的副主席阿伦•阿德勒说,该法案规定得如此广泛以至于其不仅适用于科学研究,而且适用于对某一大众科学图书或者肯•伯恩斯的文献记录片所作研究的二次描述。此举将使那些打算撰写该类图书或者文献的人望而却步。”
一些出版商也对科学技术和医药(STM)作品向广大公众开放存取的必要性表示质疑。前Elsevier主席德克•哈克(DerkHaank)就曾说:“资料应当为其所需要的人获得。当我谈及是何人需要资料时,我所指的并不是公众。因为我们在此谈论的是科学信息、医学专家的信息,是研究机构的人想要使用和需要这类资料。” 现任Elsevier副总裁彼得•博尔曼(PieterBolman)对哈克的观点表示赞同:“一般说来,这些都是内容很深奥的资料,并不是写给公众看的。”
与Elsevier领导人对待开放存取断然拒绝的态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公众冷静和平和的思考。纽约时报刊载的一篇评论中写到:“应当承认,我们当中的许多人并不是大量使用自由存取去接触新的发明,特别是物理学。但这与医学研究成果的自由存取不能相提并论。网络中就有民间秘方,但很难对其结果的可靠性作出判断。同样,在某些情形下,医师也很难查到纳税人所资助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公共图书馆将有助于改变这一切。科学期刊的出版者自然对此表示怀疑,但真正的试验结果将使这一设想日臻成熟。”
当然,并非所有出版商都反对萨博的提案。例如,作为生物医学和临床医学杂志的主要出版者“生物和医药中心”(BioMed Central) 即对开放存取持支持态度(目前该中心出版的开放存取期刊达100余种)。
6.1.2. 非商业性出版者
非商业性出版机构包括大学出版社、各类专业和学术团体。这类机构对法案均持消极态度,他们认为萨博的提案是对开放存取的一种误导。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是洛克菲勒大学出版社(The Rockefeller University Press)副社长米海尔•J•赫尔德(Michael J. Held)的观点:“萨博的立法将迫使科学(出版物)的出版者接受科学公共图书馆的开放存取模式,因为只要我们出版任何由美国政府资助的资料,那么这些资料除该馆外其他人亦可获得,并且他们一旦获得我们的在线和印刷版资料亦可将其再版或者为该目的以任何形式再次出版。随后任何人可将其张贴于任何一个开放存取的网站上;商业性出版者也会声称在一处可集中获得大量资料而采取同样的做法,这显然有利于图书馆员。那么出版者依靠适当的商业模式所要追求的动机和价值是什么呢?难道就是科学公共图书馆目前正在做的慷慨大方的贡献吗?萨博的立法草案实际上是意图颠覆有关保护作者作品的立法,如版权法。本社将继续主张版权以防止第三方或者商业性组织对资料的滥用。作为这种责任的一部分,我们代表作者的利益处理有关许可事宜。但我们仍允许作者以任何目的不受限制地使用其自己的作品,并且我们鼓励他们将他们文章的PDF文档张贴在其所属大学的网站上。美国政府支持研究和有关研究的写作,就像其资助获得专利的研究成果一样。按我的理解,除作品系由政府机构完成而该作品可被认为是受雇于政府并由政府保留版权等情形外,美国政府并不因其提供资金资助而拥有信息成果的所有权。因此,我很难想象,如果允许该类作品自由传播,那么对于资助资金一部分来自政府、其他部分分别来自大学和私人基金的作品,类似萨博立法一样的法律将如何操作?另外,对于由外国政府等多方资金资助的经常性合作项目又如何处置呢?”
附属于非营利性科研协会的出版者在对于萨博法案的立场上则处境尴尬。一方面他们要求研究成果能够为社团成员方便地获取,另一方面他们又依赖订阅的收入来支持协会的工作。正如美国实验生物学协会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American Societies forExperimental Biology, FASEB)的观点:“该法案威胁要消灭现行的科学出版阵地,这将损害依靠出版收入以支持从事其他专业活动的科学社团组织的利益。众议院第2613号法案否认科学家及其出版者的版权保护,这将在不降低科学出版成本的情况下极大地减少出版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出版过程中所要求的众多环节(原稿的评审、编辑、存档)是必须的。同时我们也认为版权对于科学文献提供了重要保护。没有这种保护,不论是营利性抑或非营利性出版者均无法继续提供这些服务。”
6.2. 大专院校的反应
以美国大学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全国州立大学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Universities)、赠地学院(land-grant colleges) 和美国社区学院协会(the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mmunity Colleges) 为代表的美国大学界对萨博的法案反应平淡,其中只有美国大学协会于2004年2月发表了一则声明。与大学出版者对待法案的态度类似,美国大学协会承认其与法案确立的原则在某些方面有着共同的立场,但其似乎更关心法案会怎样影响它的经营模式及对研究成果的下游利用。因此,要排除对由大学产生的作品的版权保护,则更为不易。此点从大学协会常务副主席John Vaughn的一篇略带情绪的声明中即可体会到。他说:“在一个可操作的模式出现以前,谈放弃版权为时尚早,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有秩序的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