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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开放存取中的版权问题及图书馆的对策

  ①为加强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著名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该法专门设立反规避条款, 任何人未经版权人同意,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获取受保护之作品内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另外,制造、销售或者提供规避工具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该条款不但限制了公众对以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方式获取数字作品的权利,而且对图书馆履行保存数字作品和对外提供电子资源服务的职能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②《桑尼•博诺版权期限延长法》(Sonny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TEA)。 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的该项法律规定:版权的保护期限均在原规定的年限上加二十年。这样,原本到1998年保护期到期后即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依本规定其保护期将自动延长到2018年。该法的这一修改明显是为了保护像迪斯尼(Disney)一类的大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对大量由学者拥有版权的学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问题则不予考虑。
  ③ 有关数据库的立法。多年来,倡议者一直通过推动数据库立法以图绕过版权法而创设一种新型的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的形式。但如果立法允许出版商对事实性或者不为版权法保护的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数据库设置严格的获取或者使用条件,加上新的技术保护措施,将会使这类数据库受到其所有者的前所未有的控制。
  ④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UCITA)。 该项正在各州审议的法律将允许数字内容的所有者以许可方式授权使用其计算机软件和数字信息产品,此举将使通过减少对数字作品的非协商性许可以排斥版权豁免的做法合法化。尽管目前只有两个州通过了该项法律且其也尚未引起图书馆界和其他消费群体的关注,但其潜在影响不可低估。
  尽管开放存取面临的障碍众多,但版权限制仍是其中最具实质性的障碍。诚如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所说:“版权和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所发生的变化导致了对版权资料的获取和利用更加有限,限制也更为严格。目前这种情形明显有利于商业利益,限制了为教育和研究目的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自1976年以来在出版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但联邦研究的资助人却对受其资助而产生的研究成果享有版权这一现状熟视无睹,其对公众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此情况下,包括萨博在内的国会议员和学者们要求对联邦基金的资助方式重新作出评估并明确划定受资助的科学研究的范围就绝非偶然。
  5.美国联邦科研基金管理机关及其资助方式
  美国联邦政府负责科研项目基金管理和资助的机构主要有两个:国家卫生研究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和国家科学基金会(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F)。
  5.1. 国家卫生研究院
  该机构隶属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Human Services)。其职责是:“① 推动基础性、创新性发现和革新性研究战略及其应用,以显著提高国家保护和改善国民健康状况的能力;② 开发、维护和更新科学的人文和生理资源,以确保国家预防疾病的能力;③ 扩展医疗和相关科学的知识基础,以提高国家经济福利并保证对研究的公共投资持续高回报;④ 展示和推动具有最高水准的科学一体化以及公众对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和社会责任感。”  联邦政府对该机构的拨款逐年提高,1938年为46.4万美元,二战后的1946年上升到341.5万美元,而30年后的1976年则提高到23亿美元,2004年又飙升至278.87亿美元。 在2000年财政年度,其预算的10%用于资助本院内的研究项目,而超过83%的部分则用于资助由全国各地科研人员承接的院外科研项目。该年度其资助的主要方式——研究计划基金(Research Project Grants, PRGs)资助了大约35,000项研究项目。 该院2000年度预算分成情况见图二。 
  图二:2000年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项目所占预算百分比示意图
  
  对于受NIH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的版权利益,根据NIH资助政策声明(The NIH Grants Policy Statement, NIHGPS) 规定,由受资助人自行主张:“除非资助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任何受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产生的出版物、数据和其他版权作品均可享有版权而无须本院批准。” 对于受国家研究服务奖励基金(National Research Service Awards, NRSA)资助的项目,该声明中亦有同样规定:“除非本基金资助条件另有规定,受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的作者可不经本院资助办公室批准,自行对其源自受资助作品而产生的出版物或者其他类似版权资料的版权问题作出安排。根据一项无版权使用费的、非独占的和不可撤销的许可,联邦政府可复制、翻译、出版、使用、处置或者授权他人为联邦政府目的以前述方式利用这些受资助作品。” 实际上,国家卫生研究院对受其资助的作者主张对其研究成果的版权采取鼓励的态度:“作为知识共享的一种途径,国家卫生研究院鼓励受资助人就在主要科学期刊上发表受到本院资助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作出安排。受资助人亦可对那些基于本院资助所产生的资料而创作的科技文章或者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主张版权。”
  该声明引入了总统行政办公室所属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A-11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受资助人及其受让人主张版权利益的范围作出了某些限制:“联邦资助机关保留一项无版税的、非独占的和不可撤销的复制、出版或者为联邦目的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同种方式使用受资助作品的权利。”根据该项保留权利,受资助作者或者受让人转让的权益不得大于其所享有的权益;其对作品不拥有完整的和独占的权益。任何试图转让该利益,或者代表出版者、受让人要求作者转让该利益,或者在转让后主张该利益的,将与联邦政府所保留的权利相抵触。但在实践中这一限制条款常常被有关交易方所忽视:“有83%的出版商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虽然只有近9%的作者会接受一项正式许可以作为出版其作品的一种选择。”因而人们产生了这样的错觉:似乎作者或者受让人是拥有全部版权权利的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权利;而联邦政府也未能代表公众保护其保留的权利并“勤勉地”行使该权利。
  5.2. 国家科学基金会
  该基金会是根据《1950年国家科学基金会法》(The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Act of 1950)设立的联邦独立机构,由美国总统在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的24名委员组成的“国家科学委员会”(the National Science Board)负责管理。这24名委员是从在基础科学、医学、社会科学、工程、农业、教育、研究管理和公共事务等领域的有着杰出贡献的人士中挑选出来的。其职能是“发起和资助涉及数学、物理学、医学、生物学、社会学等各领域基础学科的研究、提升科学研究潜力的计划和科学教育计划;发起和资助有关工程系统的基础研究、提升工程研究潜力计划和工程各领域的教育计划;通过签订合同或者其他安排(包括研究补助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资助)支持此类科学、工程和教育活动并对该研究对工业发展和公众福利的影响进行评估。”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美国国会对该基金的拨款数额逐年大幅提高。1951年拨款仅为20万美元,而到1959年就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329亿美元;1981年又上新台阶,达到10.353亿美元;1990年上升到20.261亿美元;仅仅五年之后,拨款额又突破30亿元,达到32.703亿美元。进入本世纪,增长的幅度更大,周期也更短。2001年为44.599亿美元,2003年为53.693亿美元,2005年估计为57.45亿美元。
  5.2.1. 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版权政策
  基金会资助的研究项目亦分为政府和民间两大部分,其产生的研究成果的版权性质和归属各不相同。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政策指南(NSF Grants Policy Manual, NSFGPM)中对获得资助的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为保护私人传播和开发的动力,NSF除必须遵守在政府范围内实施的政策或者国际协定的要求外,通常不限制或者不从版权资料获得的收益中提取任何部分的收入。”该指南还在每项资助合同中设置了标准版权条款:
  “版权所有权,政府许可。
  除在资助中或者本节另有规定,受资助人可以拥有或者许可他人拥有各学科作品的版权;受资助人如果同意由其或者其以外的人拥有某一学科作品的版权,联邦政府将根据一项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撤销的和无版权使用费的许可,行使或者受托行使、或者根据版权的规定代表合众国行使在全世界的专有权。然而该项许可不包括向公众销售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者影印本。” 
  然而,对照该节规定,其内容与《联邦行政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CFR) 的规定稍有不同。该汇编有关章节明确规定联邦资助当局保留“无版税的、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许可,为联邦目的复制、出版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受资助产生的作品。 而该指南却包含了另外的限制性条款,即该联邦资助机构的许可不包括向公众销售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者影印本的权利。
  5.2.2.  A-13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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