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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开放存取中的版权问题及图书馆的对策

信息开放存取中的版权问题及图书馆的对策


翟建雄


【摘要】开放存取(Open Access)是近年来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和学术作品通过开放的互联网络为公众免费、无法律和技术障碍自由地获取和传播而提出的一项版权解决方案,其目的是打破目前由于科研信息的封闭交流和有偿使用所造成的信息获取的不平等,促进科研人员之间及其与公众之间的学术信息交流、提高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和实现国家科学文献的永久保存和利用。本文从开放存取运动的策源地——美国的版权法中对“政府作品”版权除外规定的分析入手,围绕开放存取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分别介绍了美国有关开放存取的立法活动、社会各界的不同反应和目前国际学术界提出的几种替代解决方案,并据此提出图书馆界可以考虑采取的应对措施。
【全文】
  目录
  1. 开放存取的定义
  2. 美国有关开放存取的立法
  2.1. 联邦制定法有关“政府作品”版权的规定
  2.2. “政府作品”定义的扩充
  3. 美国联邦政府科研资金投入和资助情况
  4. 美国学术和图书馆界对现行出版体制的看法
  5. 美国联邦科研基金管理机关及其资助方式
  5.1. 国家卫生研究院
  5.2. 国家科学基金会
  5.2.1. 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版权政策
  5.2.2. A-130号通知
  6.《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的内容
  6.1. 出版业界的反应
  6.1.1. 出版商
  6.1.2. 非商业性出版者
  6.2. 大专院校的反应
  6.3. 作者和研究人员的看法
  6.4. 图书馆界的反应
  7.美国国会对开放存取的态度
  8.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开放存取政策
  9. 开放存取的替代解决方案
  9.1. 作者保留作品版权——《贝塞斯达原则》
  9.2. 作者仅保留精神权利——《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
  9.3. 立法保留政府某些权利
  9.4. 作者保留版权,但禁止全部转让
  10. 创作公用
  11. 开放存取——图书馆的对策
  12. 结束语
  1.开放存取的定义
  何为开放存取?时至今日国际学术界、法律界尚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即便是目前有关开放存取的三个国际性文件,即《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贝塞斯达原则》(Bethesda Principles) 和《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在开放存取定义的表述上也存在差异。但在如下一些基本要素上,三个文件看法比较一致:
  ① 适用开放存取的文献主要是科研成果或者学术作品;
  ② 开放存取文献是经过数字化处理的电子文档;
  ③ 开放存取文献是通过互联网络存取和传播的;
  ④ 开放存取文献的获取是免费的;
  ⑤ 开放存取文献的获取没有版权或者许可方面的障碍。
  综合开放存取文献的上述特征,笔者尝试给其作出如下定义:“开放存取”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和学术作品通过开放的互联网络为公众免费、无法律和技术障碍自由地获取和传播而提出的一项版权解决方案。其目的是打破目前由于科研信息的封闭交流和有偿使用所造成的信息获取的不平等,促进科研人员之间及其与公众之间的学术信息交流、提高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及实现国家科学文献的永久保存和永世利用。
  2.美国有关开放存取的立法
  在美国,自2002年《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动议》发表以来,在对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是依据版权法给予其版权保护还是将其置于公有领域而许可公众自由获取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然而,正式将此争论引入立法领域并由此引发立法机关和法律界开始重新审视现行版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事件,则源自美国国会议员萨博提出的一个有关公开存取的法案。
  2003年6月26日,来自明尼苏达州的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 奥拉夫• 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题为《科学文献公共获取法》(PublicAccess of Science Act)的立法草案。该草案明确要求对现行版权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规定凡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作品不享有版权保护。为便于下文对开放存取和该法案内容的进一步分析,本文在此先对美国版权法对政府作品版权问题的立法背景作一简要介绍。
  2.1. 联邦制定法有关“政府作品”版权的规定
  美国现行的《1976年版权法》第105条规定:“版权的客体:美国政府作品——本法规定的版权保护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但美国政府仍可接受并拥有通过让与、遗赠或者其他方式转移给它的版权。” 而该法对“美国政府的作品”则定义为“是由美国政府的官员或者雇员在其公务范围内制作的作品。” 
  在美国版权制度史上,有关政府作品不享有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1895年印刷法》(PrintingAct of 1895) 中,该法首次明确写入针对联邦政府作品版权的法定禁止条款。制定该法的起因是因“理查森事件”(RichardsonAffair) 而触发。当年,国会议员理查森被安排整理出版总统文献,但在出版的文集上印有由其署名的版权声明。尽管事后理查森声称其并不想主张对该政府文献的版权,但参议院在随后的调查中明确宣告其版权声明无效。《1909年版权法》(CopyrightAct of 1909) 在第8节中亦明确规定“任何美国政府出版物及其全部或者部分再版不享有版权。”
  2.2. “政府作品”定义的扩充
  从前述不同时期版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政府作品”的适用主体限于政府官员和雇员且该作品系因执行公务而产生。但萨博的法律草案却直接针对105条的规定提出了一个政策性问题,即如何确认那些并非由政府、政府官员或者雇员直接制作但系根据合同受政府基金资助而产生的作品的法律地位。其实,早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时国会对此问题就已经有所认识。众议院司法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在其向该院提交的《关于1976年版权法修改报告》(TheHouse Report on 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第59条中写到:
  “[59]一个困难然而却又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是,能否将美国政府作品的定义扩大到那些根据与合众国政府签订的合同或者受政府资助创作的作品并禁止其享有版权保护。诚如法案所写,政府有关机关可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决定是否允许一个独立的订约人或者受资助人保护其全部或者部分是利用政府基金创作的作品版权。
  但在此种情形下允许其拥有版权的做法已经引起争议,即公众应否为利用这些作品而支付‘双倍补贴’。在由政府基金资助的人创作的作品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允许其拥有版权的做法与禁止政府雇员享有版权的规定是矛盾的。那些主张应予版权保护的观点强调版权对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对由政府雇员创作的作品和利用政府基金由私人机构创作的作品适用不同的政策考虑是必要的。
  草案有意避免对根据政府合同和政府资助创作的作品使用任何直率的、绝对的禁止版权保护的言词。实际上,对依据政府研究合同等类似情形产生的著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否认其版权的情况多有发生。可以设想,如果仅仅是一种选择,政府机关因其自身工作需要委托其所属雇员创作作品,则雇员保护其私人版权的权利将会无从主张。然而,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许多情形下否认版权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它将会阻碍一些重要作品的创作和出版。因此,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国会或者有关政府机关感到对某一作品自由获取的需要超过私人作者对其作品版权保护的需要。此类问题可通过制定特别法、政府行政规章或者合同限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105条的效力是意图将所有美国政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置于公有领域。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或者雇员对其个人作品不能享有版权保护或者除政府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的传播权。但该条也意味着,就目前的版权法而言,政府尚不能控制雇员或者官员传播其作品,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的话。‘美国政府作品’条款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属于该条款定义范围的作品属于美国政府的财产。”
  从上述报告可以看出,尽管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受政府基金资助而创作的作品的版权问题,但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时并未对有关该问题的争论作出结论,而是将其留给联邦政府有关部门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决定版权利益的归属。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对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少使用,但却也出现过几起联邦政府排除受资助作者版权而将其作品置于公有领域的个案。如在S & H Computer Systems, Inc. v. SASInstitute, Inc.一案中,联邦地区法院在判决中就认可了美国农业部在资助合同中关于公众对任何由政府基金资助的有版权的研究成果所产生的利益享有受让权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该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根据本协议出版的任何研究成果均不适用版权保护。公众对所有可获得专利的研究成果、调查结果,所有信息、数据和研究开发得出的结论所产生的利益享有受让权。”
  针对报告中提出的“双倍补贴”的争论,国会也未作出某种“基本不同的政策考虑”以便区分由政府雇员直接创作的作品和联邦基金资助的作品。这种至关重要的区别通常被称为“院内的”(intramural)——由联邦政府创制的信息和“院外的”(extramural)——为联邦政府制作的信息两种。根据国家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的解释,“院内研究系由受雇于联邦政府的科学家实施的。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是在位于马里兰州的贝塞斯达(Bethesda)城的卫生研究院内从事研究工作。院外研究则是指由全美国和根据国家卫生研究院赞助计划而接受资助的某些外国调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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