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但却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虽然这次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聘任制作了专章规定,但所作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着很多问题:
1、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2、聘任程序不完善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4、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话,那么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呢?还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呢?这些在
《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
5、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
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即便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存在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关于公务员聘任制聘任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又依据什么法律文件来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呢?其次,因聘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既可能是公务员一方,也可能是用人机关一方,但现行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一方。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