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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公务员聘任制

  3、管理方式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有新突破
  《公务员法》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也同样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比如聘任制公务员也应当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也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等。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更主要的还是依据公务员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包括了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以及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是机关日常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新的突破。非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不服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处理。[3]
  4、任职期限不再是终身制
  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公务员“永业制”,公务员不再是终身制。非聘任制公务员身份稳定,一般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或开除。而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到五年,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也将随聘任合同的终止而结束。
  二、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的区别
  2002年6月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6月,吉林面向全国公安系统招聘3名首批政府雇员,所招聘的首批两名“政府雇员”李文印和张明于11月28日正式接到吉林省公安厅的聘书开始上岗。他们受聘的职位是吉林省政府公安信息化应用与管理总工程师和吉林省政府公安信息网络高级管理员。 [4] 吉林省开了我国政府雇员制之先河,随后,我国各地纷纷试行政府雇员制度,湖南、湖北、山东、广东等地的地方政府都纷纷开始尝试政府雇员制,如湖南省长沙市政府于2004年7月公开招聘专业人才,首招的四个职位是长沙市外侨办提供的日语、法语、德语、韩语各一人;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也于2004年正式开始实行政府雇员制,拟从海内外招聘一批具有财税、金融、信息、法律等专业知识的急需人才。
  政府雇员制是近几年来我国才出现的一种新的人事制度。在西方20 世纪50年代,前联邦德国就开始在公共行政组织中引入政府雇员制度,随后西方许多国家都相继开始广泛运用这种制度,并且在政府管理活动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实务中,人们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之为政府雇员,这是一种广义理解上的政府雇员制。而狭义的政府雇员则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务。在推行政府雇员制的英、美、澳、新等西方国家,政府雇员的人数大致占其行政公务人员队伍的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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