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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生命,更敬畏尊严

  而作为法官而言,他是法律纠纷的仲裁者。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在我们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因为没有采用西方的陪审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尤其关键,一纸判决书可以决定被告的命运甚至生死。在此我们不讨论死刑存废的问题。我想说的只是在中国现有的刑罚体制下,司法工作者究竟是怎样对待生命,又应该怎样对待生命的。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主编的《法治的言说》(法律出版社)在对死刑检讨的讨论中举了一个例子:欧洲的一个国家当时还保留死刑(现在欧洲国家全部废除死刑),死刑的执行令是由司法部长签署的。这里的死刑都是夜里在监狱执行。就在签署死刑令的当晚,这个司法部长彻夜未眠。他一想到经过他签署的死刑执行令今晚执行,一个活生生的人经过他的手被执行死刑,心中总是忐忑不安。次日早晨他遇到一位贵妇人。这位贵妇人看他一脸憔悴就询问缘由,司法部长说因为昨晚执行了我签署的死刑执行令,所以一个晚上都没睡好觉。这是这个贵妇就对部长说你真可怜,要签署死刑执行令,而我不用。如果中国的每一个司法人员都能以这样的态度去对待生命,那么有多少人不会因为无辜而枉死,有多少人重新获得了一个仅仅是生存的机会?
  现在说说聂母。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她面前的,不是一个人,几个人,是庄重肃穆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甚至是河北省高院那个更高的门槛。她儿子已经死了12年了。用老百姓的话说,人都死了,争那些还有什么用呢?就算你争回来了,你儿子也不会死而复生了啊?
  但是我认为,中国人是讲气节的。由于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从古至今,中国人的血液里从来就不缺乏骨气和尊严的成分。从连“小燕子”都学会的“士可杀,不可辱”,到“人生自古,留取丹心照汗青”,对于士族阶层来说,气节和名誉是比生命还要重要的东西。对于老百姓来说,难道就不是这样吗?我们常常说的“就为争一口气”,也是对自我尊严的捍卫和追求。对于聂母来说,她了解儿子,老来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这已是人世间莫大的哀事。可儿子的死却是背着一个杀人强奸的罪名!她心中的怨恨又如何才能平复呢?
  但是对于法院来说,让聂案平反,等于自己抽自己一个耳光。虽然事情发生在十年前,但是身为堂堂一个法院,身为捍卫法律的战士,他怎么能有错呢?如果有错,那法院的面子往哪儿搁?
  早在两千多年前,遥远的爱琴海孕育的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明,也催生了自然法的观念。法被认为是一种善,一种理性的体现。它的目的是谋求人的幸福。法学人,包括司法机关人员,我们的职责,我们的目的就是对法负责,对善负责。试问在哪一个法制健全,拥有良法的国家在证明误判的压倒性证据下仍然固执己见,甚至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被害人的家属百般阻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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