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除了以上三个主要的问题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分歧。如提存的构成要件、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处理等。但是笔者认为,在立足于我国的提存制度,以上单个问题是最关键的重要的,也是笔者下文展开的命题所在。
二、我国提存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
理论根源和服务于实践,实践检验理论,二者的永恒互动推动着人类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促进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考察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后,转而关注本国的提存制度是本文的要义。在简单的剖析我国提存制度的始末后,在分析了提存制度的几个关键的命题后;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继续和深入地把触角推入我国的提存制度,其逻辑就是以现状为起点,以问题为媒介,以完善为归宿,最终服务于提存制度的构建。
1、我国提存制度的现状。关于我国提存制度的现状,很少有学者论及,在一些关于提存制度的文章中也是笔墨难见。笔者想从问题提出——案例,作为展开的引线,结合立法、司法和实务,辨证的分析我国提存制度的现状。笔者经过查证和调研,总结如下:
第一、提存机关。提存机关的不明确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笔者所举的案例就是就是最好的证明。在一些国家设有专门的提存机关或提存所,而在我国,根据现行的规定,主要有公安机关、法院、银行、公证处。【7】笔者在此所要阐明的就是提存机关的混乱和不统一,以至于适用的不方便,阻碍了经济交易的快速流转,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精神。
第二、提存标的。关于提存的标的,我国是有法律规定的,在上述的司法解释和《提存公正规则》等都有明文的规定。如《提存公正规则》的第七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笔者所要说明的是,在采取不同的性质学说下,提存的标的应该是有不同的;同时,在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提存的标的应该有必要的缩减和扩张,以整体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三、提存机关的责任。关于提存机关的责任,采取公法或私法行为说,就会分别得出国家责任和民事责任。事实上,在我国提存机关的制度主要是民事的,但是否这就是完美的呢?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认为民事责任就是好的,适当地在承认公法机关的前提下,采取国家责任也是必要的,有助于保护主体的权利。
第四、其他。提存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亟待改善的法律制度,除了以上几个突出的现状外,还有提存程序、提存费用、提存终止、诉讼时效、提存原因等。其他的突出矛盾也直接或间接制约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如时效问题就关系到提存表的在没有人认领的时候归属于谁,费用的缴纳则关系到提存人的积极性。因此,其他的问题也是我们研究的基础,是后文完善的前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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