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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提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孙道萃


【摘要】提存制度是一个古老的民事制度,滥觞于罗马法。提存即以标的物交付于公共保管机关或保管人,提存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务。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制度,同时也是使债务人摆脱迟延履行之累的制度,在民法债篇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提存制度起于近晚年来,存在很多的问题,不利于经济流转和交易的便捷进行。本文考察了提存制度的渊源,分析了我国的提存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试图通过多角度、多维度来完善提存制度。
【关键词】提存制度;现状;问题;完善
【全文】
  有一个来自实务的案件,其要点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在调处站的见证下,对各自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处分。但是一方事后下落不明,另一方和调处站都无法联系。于是债务人便将款项交于该处,该处也出局了暂收单,但是之后债权人出现以迟延履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返还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原因在于该调处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提存机关,不具有清产债务的法律效力,因而败诉。
  本案看似合理,但是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分析,本案的判决似乎不尽人意。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价原则是交易的基本准则,本案中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只因调处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提存机关而承担迟延履行的后果,是极不公平和合理的。但是从法院的判决理由和机理探讨,法院的判决又是合理的,法律的统一性和依法判决的原则要求本案的原判。
  笔者在此不是追究本案判决的合理性,也不分析法律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而是由此引发的思考——我国提存制度。笔者试图通过个案判决的法理意义,引申出我国提存制度的现状、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对策,以请教于大家。
  一、提存制度的由来、待证命题和学说
  提存制度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具有深厚的社会价值和法律功能,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作为债消灭的一种法定事由,在此有必要梳理提存制度的脉络,以飨于大家。
  1、提存制度的由来
  第一、罗马法的滥觞。提存,是具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债到期时,以给付的全部向有权受领的人履行清偿,而后者拒绝受领或所在不明时,乃把给付标的依法寄存与制定的处所以代清偿的效力。但罗马法开始是没有提存制度的,债务人经受领迟延的债权人催告后,即可抛弃给付之物而免责任。嗣后大法官认为这样对于公益无益,于是修改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或所在不明时,清偿人应将其给付之物提存于长官制定的处所,通知债权人领取,同时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已经清偿。如果提存费用过大或依给付的性质不宜提存的,如给付物是牲畜或易腐烂变质之物,则债务人可以抛弃而不再负责。若债务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变卖,其所的价款提存时做无因管理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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