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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二元论

  (三)将民事证据规则区分为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对我国今后民事证据立法体系的完善亦具有启发意义。鉴于文章的第四部分将对该问题有详细阐述,故此处不作过多论述。
  四、民事证据规则二元观与我国的民事证据立法
  正如前文所言,《证据规定》的颁行使我国粗疏、凌乱的民事证据规则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具体和系统化,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证据法理论,并因此获得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诸多赞扬。但学者们所指出的《证据规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因此,在民事证据法领域,如何修订及完善现有的证据规则,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完备的证据法律系统,已经成为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话题。
  学者们虽然在修订及完善现有证据规则方面达成了共识,但在究竟采取何种形式予以施行这个问题上,学者们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民法学者主张将修改后的民事证据法的内容放在民法典内。但该主张遭到了几乎所有民事诉讼法学者的一致反对。正如广大民诉法学者所担心的那样,若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无疑会掏空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使民事诉讼法失去存在的价值。在笔者看来,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将具有很强程序性色彩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在民法典这一实体法当中,其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它会使我国的立法重新走到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老路上去。
  虽然如此,就采取何种民事证据法立法形式,在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仍存有较大争议。如陈桂明教授认为,应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放在民事诉讼法典内。但更多的学者是主张将民事证据法予以单独立法,并起草了一些民事证据法民间草案,如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副教授和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与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等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等等。因为持这两种观点的学者都坚持各自的主张,并都有较为充分的理由,所以在这一问题上出现了僵持的局面。笔者此处无意对学者们所持的这两种观点作出评价,只是认为要使我国的民事证据规则得到完善,必须尽快打破这种僵局。而证据规则的二元观则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也为我们对该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既然民事证据法分为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那么为何不将后者放入《民事诉讼法》中,而将具有实体法属性的前者予以单独立法呢?很显然,将民事证据法区分为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并对二者予以分别规定,不但会使二者各得其所,而且学者们就民事证据法的立法争议也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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