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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一个制度反思的标本

聂树斌案:一个制度反思的标本


吴丹红


【全文】
  “聂树斌案绝处逢生!”这是长久以来关注聂案者翘首企盼的好消息(详见《南方周末》11月1日头版头条),但是从2005年媒体首次曝光聂案冤情至今,我们等了两年多时间。而如果从聂树斌被错杀时算起,则已经十二度寒暑。想必聂树斌坟上的草,枯黄青绿,已不知今夕是何年。然而,对于处于改革中的国司法制度而言,我们等到的是一个经典的标本。
  1994年8月5日发生在石家庄郊区的那起强奸杀人案,成为聂树斌家庭的恶梦。在证据仍然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警方宣布“破案”,市中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高院二审决定执行死刑。翌年4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最终被执行了死刑。未曾料到十年以后,一名叫王书金的强奸杀人犯供出了惊天内幕:原来他才是那起案件的真凶!这种乌龙大结局,我们在杜培武案中见过,在李久明案中见过,在佘祥林案中也见过。唯一不同的是,这次蒙冤的主人公早已命归九泉!逝者不可追,但是我们生者,却必须反思这个冤狱。
  聂树斌案值得反思的首先是屡屡犯错的侦查制度。当时一篇正面报道聂案侦破过程的新闻稿如此写道:“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无独有偶,我们在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以及更多的冤假错案中,都可以发现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夜间讯问,而刑讯逼供也如幽灵一样,挥之不去。侦查讯问阶段的封闭性,对口供的多度依赖性,以及为求破案的急功近利性,成为我国侦查制度的病灶。但是囿于传统的办案观念和落后的侦查方法,我们的侦查机关依然象刺猬一样,抵触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抵触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甚至依然把绩效考评与侦查成效硬性挂钩。一旦案件被宣告“破获”,尚未等到法院裁判,侦查人员已经立功授奖,而法院很多时候只能无奈地吞下侦查机关做出的“夹生饭”。打击犯罪的效率是上去了,那么公正呢?
  其次需要反思的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聂树斌的辩护律师张景和承认,10年前律师地位和作用相当有限,审判机关并不能十分重视律师的意见,更谈不上什么控辩平衡,“时至今日,即使律师的作用在变大,这种情况也没有非常大的改变,特别是刑事案件。”这种评论在很多张景和的同行听来肯定是心有戚戚焉。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但是刑事辩护的权利却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了,但律师除了获知罪名以外能做的非常有限,案件到了检察机关,规定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了,最为关键的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方却没有义务披露,而且只提供经过筛选的“主要证据”。在整个刑事辩护种,律师的权利受到种种牵掣不说,刑法306条更如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剑,多少律师因此而深陷囹圄。律师谈起刑事辩护就唯恐避之不及,这种现象正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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