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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与干预对策浅析

  (1)倡导家庭关怀。倡导家庭关怀其实是培育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一环,它对于改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和实现男女平等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客观存在着性别、年龄、阶级、身份、信仰、政治地位、社会角色、经济基础与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诸多差别,但是每个人的生命权、人格尊严、思想看法和价值选择等等,则超越了这些差别而存在,理应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致保护与尊重。一个文明、宽容、和谐的社会,应当是允许别人犯错误、同时允许别人改正错误的社会。每个人不应置身于害怕犯错误的恐惧中和无法改正错误的绝望中。这就需要家庭关怀和社会支持,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平等、理解、宽容与尊重,需要教育与文化部门的有力配合,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培育人们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并以此形成家庭成员间共同而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反对家庭暴力的“第一防线”,由此带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谐与全面进步。
  (2)培植社会信用。培植社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对社会个体成员,尤其是家庭暴力实施者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并运用社会信用支持系统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相关社会活动进行信用评价,以此作为相关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行业实施职员招录、考核、业务管理和行政许可、行业制裁、职务升降的基本依据,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制约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长效机制。在这方面,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联合相关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社会统计以及评估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信用评价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数据、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劣迹记录及其信用指数,为相关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行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动态而且权威的参考依据。
  (3)健全社会救助。健全社会救助是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经常性工作环节,不可偏废和中断。其中,公安机关作为身处一线并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机关,应当全力配合各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依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尤其是与每个家庭联系密切的公安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更应加强同基层社区和管片居民的联系,摸清户情,重点排查,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并为受害人提供一切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和物质支持。各医疗单位应当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医疗救助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的技术指导。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社区群众自愿组成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救助本社区内婚姻家庭权益受害者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为此,各基层社区应当在各级妇联组织的统一部署下,充分运用其法定的干预家庭暴力之职能,组建相应的妇女儿童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和法律方面的咨询辅导服务,同时组织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性别知识培训,以切实矫正暴力家庭成员的心理和行为障碍,帮助其端正人生理想与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促进家庭成员男女平等观念与相互尊重理念的回归。
  有关涉案受害人,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各级政府尤其是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必要时拨付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或者社会公益救助基金予以必要补充。
  (三)实现一个“优先发展”的路子。
  对于将妇女的教育与发展放到突出的优先发展战略位置来抓这一工作思路,当前应予足够关注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教育权益。笔者建议:要在适当的时机重点推进女子教育专门体系的建设,并分阶段给予女子教育事业以优先于男子教育的政策优惠。例如,在现阶段城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女性公民推行初小阶段实行全免教育、高中阶段实行义务教育、大学及以上阶段实行奖励教育、社会继续教育阶段实行单位资助与财政保障等等优惠政策,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关怀女子教育的良好风尚,促进“女人也是传后人”的政策观念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行动,以便迅速提升女子教育与培训的层次与水平,尽快缩短女子素质水平与男子素质水平的巨大落差。
  2、就业保障权益。国家应当明确划定女性劳动与就业的安全类别与范围,落实同工同酬和非歧视待遇,推行和提高女性劳动财政与单位补贴强制性标准,实行女性就业与开办实体在一定范围内税费减免政策优惠等等,逐步实现女性公民的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国家并在必要的时候,实行全民尤其是女性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强制实施社会保险与失业救济制度,以确保每个公民,尤其是女性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与改善。
  3、婚姻家庭权益。其主要内容是:
  一是实行男女结婚宣誓制度,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和谐的家庭关系和权属明晰、管理民主、流转有序的夫妻财产制度,落实夫妻财产公证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申报登记与动态管理制度,防止一方洗钱行为和离婚时财产分割无据等情形发生。
  二是健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废除现行婚姻法四十六条对受害方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设定的条件限制。我们知道,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既然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社会公害”,那么法律保护的对象就不应该仅仅是请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应该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则不是这类侵权行为构成的法定要件。因此,受害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没有必要以离婚为代价,更不存在以自己“无过错”为前提。
  三是充实受害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实现形式。将致害方感染性病、包养情人、一年以上不尽家庭扶养义务或者直接剥夺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条件等情形,列入受害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并明确婚姻损害赔偿的实现方式,如明确规定协议清偿、强制支付、强制劳动、刑事监禁和社会保险优先垫付等等方式,受害一方有权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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