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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与干预对策浅析

  故此,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从而最终实现男女之间的平等与尊重,实现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进步,必须坚持走妇女教育与发展事业优先于男子的道路。换言之,在父权社会既有的男女性别歧视文化传统与现代人文关怀法治文明的冲突中,我们寄望于通过男女平等发展的途径去实现男女平等,则无异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男女平等的理想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理想”而已。因此,合乎逻辑同时也是现实必然的结论就是:男女平等只有高扬“女士优先”的旗帜时,才可能变成现实。
  毫无疑问,控制与解决家庭暴力,应当从稳定家庭关系和纯洁家庭观念入手,遵循家庭关系平等、尊重、博爱、和谐与健康的基本要求,走国家优先发展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人性化促进与法制化保障相结合的道路。
  二、反对家庭暴力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反对家庭暴力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与制度的保证,而且有赖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包容等精神文化的教育与支持,它至少需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平等尊重原则。平等尊重作为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原则,是践行妇女权益保障、防范与控制家庭暴力对女性公民的伤害之首要前提与“基石”,也是组织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行为矫治与心理诊疗、培育其健康人格与平等观念、树立其科学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的重要基础。离开了这一原则,所谓防范与控制家庭暴力的话题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教育优先原则。如前所述,父权文化的历史惯性必然导致男女不平等成为现实,而男女不平等的历史惯性,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又必然生成男女教育与发展的性别差异与等级秩序,从而形成新的男女不平等并导致这种不平等的不断加深,以致于业已取得的男女平等之成果有可能被新的男女不平等之惯性所同化。正如我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李达所指出的一样:“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用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用的都被排斥了。”[17]因此,实现男女平等,只有而且必须坚持女性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从根本上消除男女不平等这一历史惯性产生与存在的“先天性”人文基础与土壤,才有可能。
  三是法制保障原则。在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还远未消除的情形下,我们寄望于夫妻双方或者其周边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去完成消除父权思想的封建流毒、实现妇女权益的充分保障、防范与控制家庭暴力发生这些漫长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理智的。因此,我们更重要的是要靠健全的法制予以保障和促进。离开了法制保障这一屏障,我们所有的努力都可能付之东流,男女平等的理想也就只能为人们“想想”而已。
  三、反对家庭暴力与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对策。
  结合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基本特征与形成原因,我们反对家庭暴力和保障妇女权益,可谓任重而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在遵循平等尊重、教育优先和法制保障原则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实施必要的国家干预与控制。当前尤其要抓住以下课题进行研究攻关,并且分步组织实施:
  (一)解决一个“有法可依”的课题。
  提出这个问题大家都很熟悉,也很陌生。之所谓“熟悉”,是因为我们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工作终于有了自己的“尚方宝剑”——《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所谓“陌生”,是因为这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竟然不能成为我们保障妇女权益具体适用之“良法”。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切实检讨和修订好这部专属我们妇女同胞自己的法律制度。
  对这部法律制度的“劣根性”,笔者前面已经作了比较粗浅的阐述,并且在《中国妇女报》上也曾作过初步的检讨。[18]该法虽然经过二00五年国家立法机关的修订,其“劣根性”依旧未改。笔者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理当“废旧立新”了,其指导思想就不用说了,关键是要正确确定其立法目的和这部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并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性质与职权,使之真正成为共和国全体妇女引为自豪、据以维权、争取平等、实现自强的“尚方宝剑”。
  依笔者看来,该法的立法目的与任务可以定位为“三个明确”,即:明确妇女作为国家公民、并且区分于男性公民之全部公民权利及其独有的特殊权利,明确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及其工作职责,明确损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性质与职权问题,主要是明确保障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执法主体机构的设置及其性质与职权,以避免执法部门“多头交叉”和相互推诿扯皮的事件发生。归根结蒂,这一问题实质上还是一个“事权”问题。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予以具体论证。
  关于该法的法律体系,也应作较大的修正与完善。其中主要是:要对妇女权益的具体内容与范围进行理论上的彻底疏理与廓清(而不是象该法那样,通篇就是写上了抽象而且陌生的“男女平等”四个字);增设“投诉处理与司法救助”一章,具体明确和规范家庭暴力及其他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处置途径与程序;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全面充实和完善该法的行政、司法及社会救助、司法鉴定与证据采信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从而使该法真正走下“神坛”、走进“人间”,成为逻辑严密、学则能用、用则能纠、纠则可依的济世良法。关于妇女权益的具体内容与范围,应该说它不仅包括作为国家公民所共有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发展权等等外,还应当包括妇女区别于男子所专有的权利,如生育保健权、劳动休养权、教育优先权、财产优待权和比例参政权等等。关于“法律责任”一章的具体内容,应当立足于建立一个以妇女权益保障执法主体为中心、相关执法与司法部门具体配合的执法体系,全方位完善反对家庭暴力和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行政、司法及社会救助、司法鉴定与证据采信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做到妇女权益保障“权责明确”、“惩防并举”、“有诉必救”、“有难必解”,从而真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促进男女平等由“空想”变为“现实”。
  (二)建立一个“保障有序”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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