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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

  (三) 董事责任保险范围适度扩大。一是应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广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非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不得适用此险种,谨慎积极地推行这项新业务。二是在董事中普遍适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董事长。三是在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中逐步推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但目前应重点为董事长、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然后逐步扩大到全体董事,最后扩展到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 
  (四) 应当扩大董事的义务群范围。其一, 附随义务群的扩大。借鉴英美法系董事应负的注意义务、谨慎义务、协助义务,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将这几项义务纳入董事的附随义务群。此举实则进一步降低了董事在正常履行职责的风险, 扩大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二, 不正当义务的董事责任。有的学者提出引入董事的不正当义务的概念, 即当董事、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义务、过失错误、不实陈述, 引人误解的陈述时, 均可援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加以救济, 但应以董事的过失行为作为归责原则。 
  
【注释】胡北. 董事责任保险 . 当代经理人,2002 , (6) :68.  
  王伟. 论普通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 .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 , (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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