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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

  (二) 移植的理论根据。有的学者认为,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根据是董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利益的平衡 。亦有学者认为,董事充分履行职责和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认为,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董事和公司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具有的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场合,董事和公司的保险利益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就董事可保利益而言,当董事遇到经营风险时,可能产生个人资产减损、名誉受损的可保利益。如果董事只顾虑董事责任,担忧赔偿而谨慎小心,害怕产生决策责任,则会错失商机,引致公司裹足不前,经营不善。如果公司为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消除董事的后顾之忧,分散风险,董事则可能充分履行其职责。就公司可保利益而言,如果让董事承担无限或有限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则可能消极跳槽,造成决策人才流失,进而严重影响商事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导致投资人和公司更加严重的利益损失。故公司应当为董事买责任保险,使董事能够恪尽忠实、诚信、勤勉义务,尽可能地做出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 
  2、董事承担责任的有限性。按照商事主体为自然人与否做标准,可以把商事主体划分为商法人、商事合伙、商自然人三类。上市公司均为商法人,一旦产生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一般都数额特别巨大。董事做为自然人,其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赔偿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不通过保险公司转移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则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进一步讲,董事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损失弥补来讲,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无补于事,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能。 
  3、董事责任性质的理论依据。大陆法系的董事责任性质不属于违法责任,主现恶性较低,是董事善意、过失地违反谨慎义务,或违反董事应尽职责而引致的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责任的给付义务应以公司和董事为共同债务人。又因为保险公司具有集散风险、分散财产责任、互助共济的功能,可利用保险制度,实现为公司和董事弥补损失的目的。 
  4、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又称为公众公司,董事的经营决策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小分散的股东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保值或增加自己投资的财产。董事违反相关义务,就有可能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进而影响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银广厦、中科健、亿安科技、猴王等上市公司的董事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其教训是深刻的。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则可降低董事在正常履行职责时的经营风险,留住决策精英,确保董事人才的供给;同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国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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