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
黄华均;刘玉屏
【摘要】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重心,在于保护独立董事和董事长的合法权益。在其运行过程中,反映出该制度的几个缺陷。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时的经营风险、留住决策人才的功能。但此险种易诱发道德风险。国家应合理设计董事责任的除外条款,让董事适度地支付保险费,从而达到强化董事职责的目的。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过失责任;独立董事
【全文】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从英美法系移植的“舶来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指的是调整董事责任保险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一种新创保险业务,它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向公司或特定的第三人(如股东和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责任险。我国自2002年元月以来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其立法依据有二:一是2002年元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二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
7条第6款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紧接着,2002 年1 月23 日,我国平安保险和美国互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这就预示着我国已将董事责任保险纳入法制的轨道,与时俱进,正式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这一创新业务。
一、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环境及理论依据
(一) 移植的法律环境及动因。作为移植法,我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环境是: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已达约2000 家,董事风险随之相应增加,这是我们始料未及的。其次,董事承担责任形式的单一化。鉴于董事责任可能承担巨额赔偿,实践中多以免去董事职务作为单一的承责形式。例如,北大科技(600878) 近日召开的董事会通过了提议免去胡学军、姚彬两位独立董事资格的议案,其理由是在任期内两位独立董事未能切实地履行职责。再次,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亟需配套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去调整董事责任法律关系。最后,制度变迁的必然。由于我国固有法的制度空白及市场经济对优势移植法的强烈渴求,我国急需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去完成上市公司治理所要求的制度创新。我国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动因是发自内部的,是自愿的。由于发展中国家制度的落后性及赶超发达国家的民族意识,决定了我国适时地引进了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