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得税法
围绕《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所得税法的研究是本年度税法研究的热点。在《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上,有研究认为,《
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订扣除标准为1600元,是“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运用与反映。对国内情况与国际情况的比较,从本土资源出发,借鉴外国的经验,以及国家个税立法修改采听证形式等,是改变财税立法滞后的重要途径。本次个税修订组织立法听证,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史上第一次,在建立公平税制、实现税收法治、推动税收法定主义发展、保护纳税人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的研究还提出,未来,按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发展的国际通行趋势判断,我国应建立由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转变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围绕本次个税修订,介绍和研究国外个税制度的研究也比较多。
企业所得税已经是我国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相关研究认为,统一企业所得税是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消除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要求。在立法上,应当在适用范围、税率、税收优惠、财政划分和管理模式等方面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处理好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诸多方面的协调,包括所得税制内部的协调,以及所得税与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改革与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改革与财政体制等的协调。
(四)着眼于金融稳定的金融调控法研究
金融调控法的研究,集中在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等方面。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重在明确金融稳定的目标。有研究认为,尽管现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2条将金融稳定作为央行的职责目标之一,但金融稳定是一个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中央政府及其宏观经济规划部门、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及各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来影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才能实现。现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人民银行职权不足以使其承担起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
(五)突出国家经济全局协调发展的计划法研究
针对“十一五”规划的出台,有的研究通过分析了其中“规划”的特点认为,“十一五”规划标志着脱法的计划向法治的规划转变。我国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龙头和主干,涵盖与规划同质的产业政策,规划的目标及其实现呈现政策化特征,规划和产业政策已趋于融合。规划既具有可预测性,也具有或然性,因而需由不同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这就需要引入责任,通过体制内外的监督制约,形成对博弈的激励和约束,以实现规划的法治状态。
三、市场规制法:围绕竞争行为协调的制度设计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有研究认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竞争法对私人所有权制度和合同自由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涵盖行政性垄断行为。
市场规制法实施中的无序问题同样引人关注。有研究认为,我国当前市场秩序存在的大量问题与市场监管权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实质上是“政企不分”、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以及权力文化等体制痼疾的表现。应当通过厘清政府经济职能、重塑监管机构、完善控制机制,实现市场监管权的重构。为此,应与积极借鉴国外
反垄断法的成熟经验,顺应世界
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并且立足本国国情,通过立法解决本国实际问题,配套改革相应的外部体制环境。
(二)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的中国反垄断立法
2006年6月实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首次审议。
反垄断法的研究当然也围绕着中国
反垄断法制定这一热点问题。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年度在延续上一年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等问题的同时,在领域、视角或观点上有所延伸。在领域上延伸的,如从一般市场延伸到特别市场。一份关于物业服务市场的反垄断研究认为,治理物业服务市场纠纷困难的重要原因在于物业服务经营者的自然垄断地位及其滥用。小区的物业服务实质上是小区业主们的“公共物品”。提供小区公共物品的物业服务经营者,正是基于公共物品的经济学属性和业主对公共物品的依赖而获得了在小区内的自然垄断地位。也正是物业服务经营者滥用其自然垄断地位、牟取超额利益、侵害业主利益,导致了愈益频繁的物业服务市场纠纷。为此,应当借鉴对自然垄断规制的思路,强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制物业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有研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规制的研究向国际航运市场延伸,就在国际航运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及其构成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规制对策。对电力行业等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应以“一般适用、例外豁免”及成本效益为原则,对不同环节采取不同的规制策略。在视角或观点的延伸,比如,有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和价格上垄断行为的综合规制的研究。近几年来,大陆和台湾地区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虽然在该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关系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大多观点认为应当对其予以反垄断规制。有观点在比较其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一些国家新近立法的趋势,特别是剖析了该行为对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损害的可能性及其在我国的比较严重的现实表现后,提出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当将其纳入规制范围。
2.联合限制竞争
价格固定行为在
反垄断法上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并应给予严厉制裁的行为。为此,一些经营者为了规避
反垄断法,有的以价格同步提高行为表现出来。对此有关研究,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同时,还对
反垄断法适用法律推定制度来规制价格同步提高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具体分析,进一步厘清了
反垄断法禁止和容许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