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有观点认为,可以用“转轨经济法学”这一概念明确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转轨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还有观点提出,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从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着手,建立宏观、微观经济法的理论及体系。
二、宏观调控法:二次分配制度的均衡建构
(一)宏观调控法主体权利与实施
一项有关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的研究认为,合理界定宏观调控的概念是构建宏观调控的前提。“分权”和“法治”作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到宏观调控法主体、权利、责任等制度建构的诸方面。在宏观调控主体问题上,一般的观点往往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但有一项研究认为,最高法院对宏观调控的介入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不过,基于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必须充分认识到其介入宏观调控所面临的制度障碍、知识障碍、工具障碍、观念障碍以及成本障碍,其对宏观调控的介入只能是一种被动的消极角色,且必须注重与其他社会系统充分的信息交流和对话,强调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在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上,有观点认为,由于宏观调控是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事务,因此,宏观调控决策权的配置应实行集权原则,由中央国家机关独享,而宏观调控执行权的配置应实行分权原则,由中央政府与地方省级政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分享。
宏观调控实施的合法性问题,业界和学界都非常关注。一项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角度探讨宏观调控合法性的研究认为,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屡屡呈现“非法化”的运行态势。其原因在于我们将宏观调控行为定性为国家行为而使之规避了司法审查,同时也与宏观调控权限配置失当有关。为此,应当重新厘定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设置宏观调控合法化运行的协调机构。
(二)财政法:事权与财权的合理配置
完善预算法律制度,前提之一是对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关研究通过分析英、美、日、德等国的财政立法,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对《
宪法》进行修正,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我国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同时,制定财政基本法,由其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确切职能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分配。还有研究通过对美国1985年《平衡预算和紧急赤字控制法》第252条所确定的“量入为出”原则和同样规定“量入为出”原则的中国《
预算法》第
3条、第
27条、第
28条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我国财政应以“量入为出”为财政平衡目标,以“以支定收”为出发点,体现“收”与“支”之间的对立统一。
预算法的执行,关键是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有的研究提出,要从主体、内容、方向、方式和配套制度等五个方面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
针对我国《
政府采购法》与《
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有政府采购应当对中小企业优先的规定,有研究认为,政府采购与一般的民事采购不同,在追求采购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负载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目标。但是,通过政府采购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未必是最合理的选择,我国政府采购在对中小企业优先时只能作有限性优先的安排。应当针对现行立法的局限性,还应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合同权利救济制度。针对我国《
政府采购法》与《WTO政府采购协定》(GPA) 、联合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我国政府应当本着履行加入GPA的承诺,根据国际采购规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起透明公正的政府采购机制。此外,还有研究就建立和完善县级政府采购制度,从原则、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目录制定、采购模式及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资金管理、采购预算编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三)税收法:收入二次分配的利益平衡
1.税法原理
税法原理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近几年的研究较多,发展也较快,本年度的研究进一步深化。
作为宏观调控领域之一的税收宏观调控及其合法性问题同样引人关注。有研究认为,目前,“二元分化”加剧了中国经济的非均衡。解决“二元分化”问题当然离不开税收调控,但税收调控应以政策和法律为依据。税收调控的合法性,涉及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合法性。税收法制建设应当以确保税收调控的合法性为其重要任务之一。为此,需要完善税收法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税收法制与和谐社会建设。有观点认为,和谐税收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谐征纳又是和谐税收的核心。这就要求有公平正义的税法体现和平衡征纳双方的利益。其征之道在于肯认纳税人权利,纳亦有诚信之道,二者间相互补充更需要予以协调。实现和谐征纳,要求税法体系自身的健全、税法运行的有序、有效及良性循环。有研究强调,为保护全民私有财产权、建设公共财政和法治政府,推进宪政进程,应当建立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并在《
行政诉讼法》和将来的《税法通则》制定中对纳税人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费用承担等作出特别规定。还有一些研究就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的法律名称、与相关法的协调、总体定位、框架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加入WTO后,税法中的国际法问题日益增多,相关的研究较之往年更多一些。其中,有关税法与税收协定关系的研究认为,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关系要比一般的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更加复杂。我国现行的“税收协定优先”的规定于
宪法无据,理论上也有待商榷。因此,在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之前,我国国内税法关于税收协定优先的规定应当取消;在
宪法对条约的地位进行规定之后,我国的税法可再据以作适当的规定。一项研究认为,以对涉外企业税收优惠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内外资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观点是站不住的。WTO中有关协定的国民待遇排除了对所得税的适用,我国对外双边税收协定也排除了国民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