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
吴志攀;肖江平
【摘要】2006年,中国经济法学界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经济法问题展开研究,在领域的拓展、方法的创新、认识的深化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总论中的理念、权利和研究方法研究,宏观调控法中的所得税法和计划法研究,市场规制法中的反垄断立法、消费者界定、证券业市场规制研究,跨领域制度中的涉农法律问题研究等。2007年经济法学研究有必要在论题的选择、方法的更新和交流的拓展方面作更多的努力。
【关键词】经济法学;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和谐社会
【全文】
2002年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在总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跨领域研究等各个方面获得了显著的成就。在此基础上, 2006年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深化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在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推进经济法学科建设诸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检视一年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对于辩彰学术、增加积淀、促进发展,意义十分重要。
一、总论:秉承和谐理念的权利配置与方法选择
(一)调整对象的存异求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因其共识日显,近年来已经不是热点,但2006年围绕“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讨论,似乎在存异求同中获得进一步发展。对“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批评认为,该学说的主要问题是对市场经济中政府角色和经济法本质的错误定位和理解。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在于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调控、规制权力的控制。 对“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进一步解释认为,分歧的焦点在于对“谁之‘需要’”与“‘干预’什么”存在不同理解。按整体主义理解,国家干预是社会基于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意味着“需要”的主体是社会,干预的内容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正因“需要”的主体是社会,就防止了国家干预的恣意性;同时,社会整体利益因有国家代表而得以保障,从而彰显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
(二)以和谐社会建设为理念
将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统率在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之下,是近几年来经济法价值论研究的主要路径。到2006年,有研究将其与调整对象联通起来,认为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和国家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思想,同经济法的应然价值、理念和功能是一致的,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经济法良法观的核心内容。经济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民众权利,对国家调节权力予以严格规制。经济法不仅关注经济效率,也关注社会公平。经济法应充分运用其权利调整和再分配功能,通过国家调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一项有关经济法理念的研究认为,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本位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利的一种法律思想。它将社会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坚持权利本位,但主要是关注社会公共权利而非个人权利。社会公共权利的栖息地主要是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在社会本位实现过程中,国家的作用至为关键,除立法机关应以社会整体为中心配置权利和义务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成为实现社会本位的重要力量。
(三)和谐社会的经济法权利配置
有关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延续了前几年引起关注的行业协会和第三部门(或社会中间层)的研究。本年度的一项研究认为,可以从政府、市场与行业协会三者间互动关系探讨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的现实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在确立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时,应适当地强化行业协会之调控、规制主体的地位,弱化其调控、规制对象的地位。还有研究专门为针对上海第三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展开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权利范畴化、特性化,是部门法和部门法学成熟的标志之一。本年度有关经济法权利的研究推进了这一进程。应当有哪些基本的经济法权利范畴,权利之间关系如何,权利如何实现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权利研究需要分析的问题。有研究认为,经济法基本的权利是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它们在背景与基础、含义和特征、主体、内容和客体、实施和实现等方面均各具特点;同时,这三种权利又是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互相协调的权利体系。经济调制权与市场自治权,是经济法制建构和运行的基础。两者之间既对抗博弈,又存在合作共生的空间。关键在于各自准确定位、划清边界,设置适当的隔离和缓冲机制,强化双向信息反馈和机能调整,同时注意制度创新,实现科学发展下的和谐共进。还有观点强调,应当通过制定体现政府干预权的经济法来加以保障,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合理边界。
经济法权利的不对称性,是经济法权利的特点之一。针对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却带来不少负面后果的问题,有研究认为,公权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与干预困境等因素,做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
(四)增进积淀的方法论探索
经济法学科论涉及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学科体系、研究方法和学科建设等理论问题。学科论的研究,直接影响并标志着经济法学科的成熟度。
研究方法是“善事”之“器”,最为学界所关注。本年度有关研究方法的研究,是本学科研究的一个亮点。范畴,是一个学科成熟度的标志之一。一个学科中的范畴能否成立,取决于其特异性。一项有关经济法特异性范畴的研究认为,经济法范畴一般由特异性范畴和非特异性范畴组合而成。前者又分为原生范畴和衍生范畴,其中原生范畴又可再分为主导性范畴和辅助性范畴。在经济法领域,要有效地提炼范畴,至为重要的是要提炼出那些深层次的原生特异性范畴。考虑到“调制”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至为重要的范畴,并且是其他部门法领域所没有的范畴,因此,可以把“调制”作为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异性范畴。
研究路径选择对学科的推进非常重要。针对在经济法学科发展及其现状评价上的不同观点,有观点强调,学界普遍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离乱”及其引发的“失序”问题,需要通过“求同存异”与“理论聚合”来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经济法研究应关注的“合”与“同”的问题。在研究路径、研究范式以及范畴研究上的“求同”,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研究的方向、路径、方略,以及经济法学最基本的研究范式、特异性范畴的提炼和基本共识的形成,从而会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还有研究提出,可以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