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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法、软法与经济法

  六、结语:硬法、软法的整合与经济法的革命  
  1.初步结论  
  创新即是革命。恩格斯说过:“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硬法、软法,既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又是理论分析的概念,最终要形成为社会调节的机制。尽管硬法、软法之间可能存在某些冲突,但这两种法律机制将会走向结合、交叉、转化乃至某种程度的混同。硬法、软法的整合,导致经济法(以及社会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面临着一场革命。  
  和谐社会的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支撑,一靠法制,一靠信用(道德)。而法制中,一方面以硬法机制为主,但不可能缺少另一方面,即软法机制。软法机制不是人治,而是广义的法治。软法机制配合着硬法机制,以各种实施方式,分别和共同发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对支撑经济领域公共治理及私人治理的硬法、软法机制,需要进行系统分析,并据此提出应对之策。从整个国家来说,以经济领域为例,应当形成硬法为主导、软法为辅助、软硬规则有机结合的新的治理机制。处于不同方位的人们基于利益的诉求及与之相连的道德的衡量,在不同情形下,或选择硬法机制,或选择软法机制,或采用软硬兼施机制。这样,有助于贯彻“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并为推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正是经济法制肩负的光荣使命。  
  最后,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遵循规则、接受约束”这一基本理念之下,兹将经济法治理机制列成如下简图: 
        硬法机制—经济硬法(国家法)
        (一般为主导型的)
  依法治国      
            国家法之外的、属于公共政策的正式规范
       软法机制-经济软法  
            次国家法的民间自治机制 
         (一般为辅导型的)  专业标准
            交易习惯
            超国家法的国际非正式规范
  2.一点希望  
  中国目前正在兴起的软法研究,是从宪法、行政法等公域之治的转型开始的。对以公法性质为主、公私法规范结合的经济法而言,软法现象的研究不能总是游离于自己的视野之外,否则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我们必须行动起来。 
  以上初步思考,意在引起社会特别是经济领域对硬法、软法机制整合的足够关注,作引玉之砖,作试错之例,尚祈各位高明指正,以利推进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整个法制建设的发展。
  
【注释】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中外法学,1997,(1). 
  程信和.关于软法机制的思考——以经济领域的公共治理为视角.法治论坛,2006,(2),广州:花城出版社,2006.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26. 
  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02-19.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10-11. 
  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5. 
  (法)Francic Snyder,"Soft Law and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See Steve Martined.The Construction of Europe:Essays in Honour of Emile Noel,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参阅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法制日报,2005-12-15(9).又见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中国法学,2006,(2):25-26. 
  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1同,6. 
  转引自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瑞典)Ulrika Morth,“Soft Law in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An Interdisciplinary Analysis”,Cheltenham,Edward Elgar,2004.参阅牟效波.软法在什么条件下靠得住1同,226. 
  保险术语标准发布保险纠纷有望避免误判.人民日报,2006-12-21(6). 
  李泽锐.略论国际经济软法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法学研究,1983,(6);又见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9.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提出:“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配置的重点要转到为全体人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向,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应将“公共服务”列入公共治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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