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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批判性思考——以九江市丽景湾项目纠纷案为素材

  朱芒在研究中发现,在我国,“当事人不仅仅将行政听证程序作为(从证明或确认合法性要件是否存在的角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还常常将此作为一种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呈情或表达愿望的机会”,把听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8] 因此,当事人很可能会在“要件-效果”关联框架之外提出一些他自认为“合情合理”、要求行政机关考虑采纳的证据或者方案(比如企业亏损、实际承受能力、行政机关是否有责任、争议持续的风险等)。一旦行政机关“认真考虑甚至接受”,就能够很顺利地解决问题,实现息讼止纷。因为“当这些理由或意见被采纳时,当事人自然对听证制度愈加认同,对听证程序的满意度愈加提高,由此导致使用事后救济程序的可能性降低”。[9] 
  因此,朱芒认为,严格的“案件排他主义”会桎梏、妨碍上述实践,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因为“案卷排他主义”意味着必须将与听证内容无关的事实、情节、证据与规范经过整理之后统统排除出去,不作为影响行政决定作出的相关因素。很显然,上述上海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很多意见和证据都在排除之列。而且,朱芒观察到,行政机关为了顺利解决争议,一般也不会自觉地选择“惟一论”来进行自我约束。也就是说,“案件排他主义”建立起来的“惟一论”在行政实务中也没有得到支持。[10]
  我赞赏朱芒细致入微的观察与分析,但却不太同意他的解释。在我看来,不是“惟一论”的“案件排他主义”出了错,而是行政裁量的考量体系有问题。相关考虑因素仅限于法定因素,过分狭窄,不周全、不科学。因此,在“要件-效果”关联框架之内应汲取更多的酌定相关因素,应当做适当的延展。实际上,上海听证中当事人提出的很多理由与意见都属于可以考虑的酌定相关因素。当然,行政机关在听证中可以考量的因素也是有限度的,必须只能是法定因素以及合理延伸的酌定因素,[11] 不能无限制扩大。
  这种对《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的重新认识与解读,就有可能把整个听证过程转化为一种在摸清当事人的预期基础之上的双方博弈与沟通的“合意”过程,从而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尽可能地做到息事宁人。
  2、行政机关有无诚意至关重要。
  根据朱芒的研究,以及我与他之间的交谈,行政机关对通过听证来解决纠纷的诚意是极其关键的因素。否则,由于法律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大量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定或许存在着不尽科学之处,有漏洞可钻;以及语言文字表述永远做不到完全精确,从而会产生理解上的歧异,等等,行政机关很容易找到形式上合法的或者看上去像那么回事的理由。
  以本案为例,《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允许撤回行政许可的规定之中,有一种情形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着重号的文字是关键之处,也是很能够“做手脚”的地方。第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事后的群众反映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见,或者再组织程序化一些,由人大常委会出具一个正式的意见,然后,名正言顺地修改该地段的城市分区规划或者城市详细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1989年)第21条第7、8款的规定,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只需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程序非常简便,一切尽在掌控之中。假如规划发生了变化,许可焉能不变?当然,这仅限于一种假设,九江市政府并没有这么做。但这却恰好是横店集团最担心今后会发生的事情。假如将来会发生这种情况,现在再怎么努力打赢这个官司,其结果都是枉然。第二,面对“公共利益”这个似乎说不清楚的不确定法律概念(undefined legal concept),你也很难有力地驳斥大片绿地不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解决主持听证人员的中立性、独立性固然重要,[12] 但是,在我看来,是否想给当事人解决问题?是否真正把听证作为消弭纠纷的一次重要机会?行政机关的诚意就显得尤其重要。在英国,法官也认为,听取意见的关键在于真心诚意地邀请人家发表意见,并真心诚意地考虑人家的意见。[13] 由于政府诚信在英国那里有着良好的约束,所以,对此几乎是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但在我看来,在中国情境之下,这或许是一个非常本质性的东西,对听证的效果尤为至关重要。
  从我对实践的观察上看,行政机关之所以会有诚意,甚至表现出比当事人还要迫切地希望及时解决有关争议,主要原因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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