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部分中,邱师谈了“民间高利贷”是否应当入罪。他持否定态度,理据是:一个,“民间高利贷”是一种契约行为,存有借贷人的“自由意志”;二个,“民间高利贷”所带来的“毒果”不是“民间高利贷”的错,不能因为“民间高利贷”而引发了社会治安问题,而将其纳入
刑法调整视野。他又用了一个比较经典的比方:女性是强奸行为的诱因,不能为了遏制/杜绝强奸行为就禁止女性的存在——这岂不荒塘!之后,他还澄清了“罪刑法定”的内涵,在他看来,“罪刑法定”蕴有三层内涵:一是“法律的独立性”;二是“人民主权”;三是“保护人权”。
在最后一部分中,即第四部分中,邱师谈了一些感想,在笔者看来也就是他的此次演讲的目的:“罪刑法定”使得“民间高利贷”不能入罪,体现了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以及其它。笔者须强调的是,上述转述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存在不确切之处,但大体是如此的。上述是讲的是邱师讲座逻辑之严密,接下来,笔者欲讲述的是邱师讲座给笔者的另一种印象。
其二,笔者在听讲座的过程中,认为邱师的讲演存在一些不周密之细微处——尽管整个讲演在笔者看来是逻辑严密的,由于“问题不大”,笔者在最后二十分钟的提问时间里没有提出,以免占用其他人可能提出“大问题”的时间——从后来一些论者的提问观,笔者的疑虑/迟疑显得有些高估了他们。笔者想要质问邱师的一些“小问题”:一个是,在第二部分中邱师用民法对“国家规定”的解释来解释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笔者的疑问是,难道关涉现行刑法典的诸多司法解释都未涉及对“国家规定”的解释,抑或隐性解释
?显见的是,现行刑法典规定比《民法通则》规定要严苛得多。二个是,在上述同一部分中邱师用“举重以名轻”的逻辑来质疑“民间高利贷”归入“非法经营罪”的正当性,笔者以为这是从一般性角度而言,可否想过“民间高利贷”比“高利转贷”发生频率不知要高多少倍——这从邱师所言之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可知,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考虑,将“民间高利贷”归入“非法经营罪”又有何正当性可质疑呢?三个是,在第三部分中,以“民间高利贷”借款人的“自由意志”来证成“民间高利贷”是一种契约行为,不应入罪,笔者想问邱师,在从国家银行借贷无门,又无其它借款渠道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自由意志”是哪门子的“自由意志”?
在对邱师提出上述拷/质问后,笔者想补充的是,上述质问只是一些小问题,撼不动邱教授基本逻辑的严密——故有“邱师不愧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之感概。说到这里,笔者心想,阅者此刻也该明白笔者为何会在邱师“精彩”的讲演的“精彩”头上加引号了吧!其实,笔者加上引号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这就是下面要论述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