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邱兴隆教授——关于部门法论者思维“现代化范式”化问题的反思
姚选民
【全文】
邱师兴隆教授讲座后,笔者思绪激荡,不过很快又陷入了深深地“妄自诽薄”之中——听讲座的问题意识为何如此“反应迟”(易中天语),以致人走教室空才想起“拷/质问”邱师!真怀疑自己是否应该/适合将学术作为此生的“志业”!
今天下午(2007-11-6)邱师兴隆教授在厦大法学院B138教室给厦大师生
作了一场“精彩”讲座——题目为“民间高利贷的是是非非——从一个泛刑法的视度”。笔者之所以在“精彩”二字头上戴个“帽子”,实是缘于以下理据:
其一,此讲座逻辑极为“严密”,大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问题的提出;第二个部分,民间高利贷依凭中国现行刑法典是否可以入罪;第三部分,民间高利贷是否应归罪;第四部分,他的一些感想。
在第一部分中,邱师首先提请大家注意下述反差现象:一个是他在GOOGLE的搜索框里输入“借贷”或“高利贷”字眼,再ENTER,未出现一宗纯基于“高利贷”而入罪的案例;相对的是,当下却有不少人极力主张“高利贷”应当入罪,这些人当中有“法律人”——如律师,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如湖南省的二全国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将“高利贷”入罪。上述现象使得“高利贷”是否应纳入刑法规制问题进入了邱师的分析/思考视野。
在第二部分中,邱师首先界定了其所探讨的论题:其讲演中的“高利贷”仅指“民间高利贷”,即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过,其利息高于银行正常规定的利息的四倍,不包括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和具有违法行为目的的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之后,他认为依凭现行刑法典,可能使“民间高利贷”入罪的条文只有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款项规定。接着,他又否定了前述可能,基于下述两个理由:一个是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成立必须违反国家规定,而“民间高利贷”只不过是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规章的违规行为,不是违反“国家规定”——因为民法规定“国家规定”是指法律和法规;二个是,退一步讲,若“民间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依凭“举重以名轻”的逻辑,现行刑法典中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规定的刑罚严厉程度远较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刑罚严厉程度要高,而一个“民间高利贷”的危害性却远较一个“高利转贷”危害性要低——这显然是违背刑罚的精神的。基于上述分析,邱师认为依凭现行刑法典的具体规定,“民间高利贷”不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