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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全球化

  (四)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确立
  19世纪上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组织日益发达,在法人决策机构和决策人物的操纵指挥下,以法人名义和凭借法人力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断增加。面对这一情况,以实用主义为倾向的英美法系国家迅速作出了反应,承认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恪守“社团不能犯罪”的古罗马格言,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承认法人犯罪。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犯罪现象的增多,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趋势。
  在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用行政刑法的形式规定了法人犯走私罪的刑事责任。此后,陆续有关于法人犯特定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以一个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使单位犯罪正式得到了刑法典的确认,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五)进一步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立法
  截止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76个国家对所有犯罪都废除了死刑,10个国家对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见,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是刑法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1997年法典明确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对象,放宽了死缓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制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1997刑法在死刑问题上所作的努力,符合了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四、结语
  刑法的全球化问题是国际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中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遇到的实际情况。因此,中国的法律学人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比较详细、具体、深刻的研究,并以此理论来指导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和协调中国刑法与世界刑法的差异。最终,使中国的刑法学的发展正真的跻身于世界刑法学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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