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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全球化

  (二)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典中的正式确认
  自从二百多年前贝卡利亚发出反对罪刑擅断、刑罚残酷的呐喊以来,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原则以其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深刻内涵而一直被西方各国刑法奉为圭皋,人类社会的刑法从此逐渐走出了黑暗时代。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没有正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规定了刑法的类推适用,虽然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但不可否认,有罪的类推适用的存在,体现了当时过于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忽略其人权保障机能的思想倾向,因而屡被西方国家以中国不尊重人权为由而加以诟病。1997年刑法典在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尽可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体现和落实这三大原则的要求。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现行刑法典中的确立,使我国刑法发展融入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
  (三)增设了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之外所确认的管辖原则,它是指对于本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侵犯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不论这种犯罪是否在本国领土内发生,不论是否由本国国民实施,也不论是否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只要罪犯在其领土内被发现,该国家就有权管辖。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普遍管辖原则。1980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这些公约都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根据这些公约规定,我国在批准加入这些公约后对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就承担管辖和制裁的义务。为了履行公约义务,使我国对这些既不发生在我国境内又非我国公民实施的且非针对我国的国际犯罪的管辖有国内法上的依据, 1997年刑法9条吸纳了该补充规定的内容,使普遍管辖原则正式在刑法典中得到了确认,从而使我国刑法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符合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并且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们信守承诺的坚实严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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