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方面的因素
各国刑法中的共同性因素是
刑法发展全球化的前提和法律基础。
刑法是由民族国家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制定的,具有其独特的民族个性。然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必然有其共性;各国刑法虽文化传统各异,但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增进与扩大,不同刑法制度里的共性因素必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显现出来,从而出现“吾人之规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为吾人所用”的现象。
法律既具有阶级职能,也具有社会管理职能。
刑法作为最具有强制性的部门法,其阶级职能虽比其他法律更为明显,但它也有社会职能。各国刑法的阶级职能或许不同,但其社会职能却有相同,如对人权的保障。那种单纯视
刑法为统治阶级的“刀把子”、否认
刑法的社会职能、从而否认
刑法的共同性的观点,是应该摒弃的。各国在运用
刑法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共同的要求,从而出现相互吸收、彼此借鉴的现象。
(四)其他方面的因素
刑法文化的交流和传播、比较刑法学的兴起和发展、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等,也是推动
刑法发展全球化走向的重要力量。
关于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对法律全球化的作用,我国学者公丕祥教授有精辟论述,他认为法律文明要发展,必然要冲破原有的民族界限,参与到其他法律文明系统的发展过程之中,多样化的法律文明之间的日益扩展的交流和沟通,势必会推动那些法律文明共同性要素的广泛传播与接受,这样,就逐渐汇聚成为法律发展全球化的历史潮流。同理,就
刑法而言,
刑法文化的交流和传播也是
刑法发展全球化走向的主要媒介机制。虽然说没有
刑法文化的交流和传播,而听凭其他因素起作用,
刑法的全球化趋势并非不可能,但其进程必定大大延缓。如果说各国刑法中的共同性因素、人类社会对刑事法治理想的普遍认同和追求、市场经济全球范围内的确立、犯罪问题的全球化对刑法的全球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和现实可能的化,那么当下世界各国间
刑法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与深入则为
刑法的全球化提供了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