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
刑法的全球化就意味着否认
刑法的差异性、民族性的观点固然错误,但那种夸大
刑法的差异性、民族性从而否认
刑法的全球化趋势的观点同样也是错误的。如上所述,各国刑法具有差异性,但同时
刑法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还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表现为趋同性。“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法律文明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在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也是当代
刑法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
刑法趋同的态势有:
刑法价值准则方面的相似性,如对刑事立法正义和刑事司法正义的追求、对人权的确认和
刑法保障等;打击国际犯罪要求的共同性,如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性、针对国际犯罪的法律反应机制的和谐性和国际性,等等。
其次,
刑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漫长的过程,它既不以各国刑法制度中的共同性内容多于差异性内容为成立前提,也不以实现世界
刑法大同为终极目标。
刑法发展的全球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变的历史产物。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揭示的是
刑法发展过程中各国刑法制度相互吸收、力图与国际接轨而共同性内容不断增多的趋势。“我们断言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已呈现强劲的趋同化走势,并不意味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内容已多于差异性内容,只是说各国法律制度中共同性正在不断增加并形成一种趋势”,因而,
刑法的全球化进程则更加漫长。因为,
刑法除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背景的影响更大外,其阶级职能的存在与体现更为明显,可以说,与其他法律相比,各国间
刑法的差异性突出,且差异性远远大于共同性,这就决定了
刑法的全球化进程道路漫长,且颇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