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保障刑事被害人之权利

  (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不仅被害人可以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补偿,而且加害人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6]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典型形态,和“私了”的区别在于,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之后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在刑事和解中,加害人期待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以争取重新做人,重返社会;被害人期待获得加害人真诚的歉意、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精神和物质所遭受的损失;社会期待通过各方努力,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和重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正义的实现途径不仅仅是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正义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有罪必罚,而是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同时得到了修复。当然,刑事和解制度不同于花钱买刑,不是富人有钱就可以犯罪后减轻或免于处罚,穷人没钱就要多受刑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这些刑法基本原则不容动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虽然不应垄断一切,但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刑事和解只能在此语境之下运作,这点有必要说明清楚。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所谓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扶助,是指对于处境不利需要法律帮助的穷人,在免受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给予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确规定了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对刑事被害人如何提供法律援助却只字未提,有人会说,有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就足够了。事实上,公诉人是站在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证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顾及到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求,基于此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为了使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为了检法两院给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送达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所规定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我国有必要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使被害人的种种诉求能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在庭审中得到充分表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