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及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现行刑诉法把被害人定位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这在世界范围来看也是不多见的。我国没有实行国家起诉垄断主义,被害人就特定案件享有自诉权。我国法律赋予被害人许多诉讼权利,如控告权、知情权、申诉权、直接起诉权、参加庭审权、委托代理权和申请回避权等。从法律规范层面上考量,我国不欠缺对被害人参与权利的设置,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构建使这些权利真正实现的具体保障措施,在被害人不得已而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其权利保障没有落实到位。实践中被害人控告难和赔偿难等问题仍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权利在许多情况下仅成为一种自我指涉的符号。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社会负有保护其成员免遭犯罪侵害的义务,如果它不能完成这一义务,必须给犯罪的受害方补偿。这样做的根本作用在于消除国民对法律制度的不信任感。设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表现在:1、有的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家产荡然无存急需经济上的帮助,以解燃眉之急。2、有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即使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难以实施。3、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因被判处死刑或畏罪自杀,而又无遗产可供侵害赔偿。4、有的案件因诸多原因成为一时查无头绪的死案,在犯罪分子未归案前,赔偿问题便无法解决。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很少,我国应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机构设置、获取补偿的程序和补偿金额等做出规定。目前国家已经在广东、山东、浙江、湖北、四川等地开展试点,通过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二)明确刑事被害人可向被告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被害人因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向加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远甚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刑事诉讼法却规定,对被害人的赔偿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资损失。法院不支持对于因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于赔偿,这不仅有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也有损国家法律的整体性和统一性。鉴于此,笔者支持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能使被害人通过获得一定的赔偿,缓和心理上的痛苦,还可以使被告人通过承担一定的物资损失而吸取教训,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