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和发展,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四)法制道德教育滞后。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是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五)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较差。以上四方面对于青少年反而言之均是外部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由于青少年犯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在心理学上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野蛮性。
(二)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思考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中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三)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四)团伙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结束而自行解体。
(五)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都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罪的意念,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六)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出风头。他们有的是简单的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手段,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留下了终生的遗憾。
(七)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上述案例中犯罪人陈某正式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民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此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而是有很大的关系。
(八)犯罪手段趋于成人低龄化、智能化和暴力化。通过国家的有关部门的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三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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