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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新论

  (3)学校因素。青少年犯罪除了家庭和社会的原因外,学校教育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由于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严重抵消了学校正面教育的效果;学校正面十次不抵家庭和社会负面教育一次,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本身仍需要改进和加强。主要是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还没有完成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真正过渡。由于我国教育体制和高考这个“指挥棒”的作用,各个学校不同程度的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教师、学生和家长都无法从应试教育中解脱出来。少数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爱心,教育方法简单,鼓励表扬少,批评指责多。有时造成后进学生“校门、家门粮难进”的局面。“破罐子破摔”,他们在校外寻找“知己”,极易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2.除了客观方面,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内在因素才是决定性因素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比较复杂,极不稳定。他们精力旺盛,天性好动,但理性认识薄弱逞强好胜,偏激任性。他们生理上早熟,心理上却严重滞后,极易造成心理上、感情上的逆反。加之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不学法、不懂法,在各种因素的夹击下没,形成了很多错误的价值取向,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等等,到孩子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的表现有四:一是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和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能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极易被诱惑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有的在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三是有的青少年对社会的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四是有的学习成绩差,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自尊心严重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三、青少年犯罪出来的特点以及心理学思考
  青少年犯罪具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反映出的特点也就与众不同:
  (一)从司法实践来看,青少年犯罪大体有以下特点:一是违法犯罪趋于低龄化。十四五岁甚至八九岁就违法犯罪,有的甚至做出大案要案。二是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一侵犯性犯罪为主,如盗窃、抢劫、敲诈等。此外伤害、杀人、绑架、强奸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三是犯罪动机简单,没有明确的作案目的。一般没有预先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处于好奇,自我表现和要求偏激,常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青少年犯罪在年龄、类型、手段、方式上也呈现一些新特点。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1.7%,其中刚刚到达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13.5%,这说明青少年犯罪的主体正向低龄化发展。
  二是犯罪类型多样化。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主要一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竟然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
  四是无业人员犯罪率增加。随着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无业人员越来越多,主要就对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太多的不必要的麻烦,青少年的犯罪率也会不断的上升,尤其是抢劫犯罪不断增加。据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中无业人员犯罪占20%,这些人的收入甚微,生活水平较低,禁受不住物质刺激和金钱的诱惑,认为犯罪等手段成本小,收获大,是最容易获取钱财的手段,往往一念之差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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