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是极不规范的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种。《会议纪要》本身只是行政行为的载体,并不是行政行为本身。这一载体所记载的行为通常只具有内部效力。《会议纪要》没有公开的规范要求,没有主体的规范要求,没有程序的规范要求,没有内容的规范要求,处于极度的随意状态。通常应再次通过规范、明确的行政行为的模式以实现其意志。《会议纪要》是典型的非规范化行政权的运作过程及结果,是“依长官意志行政”的经典体现。会议本身应是事实行为,而非权力行为。会议可以召开,但不应以《会议纪要》这一形式对外、对内发号施令。也许会议本身也该——立法规范。
市政府的不当干预(俗称“瞎指挥”),擅自改变原有的法律制度,超越自身职权随意安排利益格局。导致社会的——不和谐。纯属混乱的制造者。
无疑,《会议纪要》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要是没有《会议纪要》,原告的日子会好过得多)。但这并不是原告拥有诉权的——充分根据。
《会议纪要》显然不是“对原来就已经客观存在事实的一种明确、重申”,而是擅自歪曲原有法律、规定的本意,独断专行、超越职权所做出的决定。
综上:
在城区交通局与公交总公司之间,市政府明显“偏向”后者。令人费解。城区交通局与公交总公司都隶属于市政府,前者向后者征收的规费理应上缴市政府。为了弥补后者的亏损,市政府完全可以把征收的规费再“返还”给后者。把左边兜儿里的钱放到右边兜儿里,并无实质的差异,也无过多的成本。而市政府就是“怕麻烦”,想“节省工序”,于是走上了——收支不分、违法运作的不归路。太无谓了,太无趣了,太无理了,白白断送了自己的“性命”。
行政机关通过《会议纪要》来发号施令,简直就是天经地义。《会议纪要》这一怪物,太常见了,所以就——见怪不怪了。法院名为维护一个实际上未被侵害的相对人权益,实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违心的”将《会议纪要》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生硬的”进行司法审查。结果很好,但法理不通。是打击政府的不法行为的效果(其实也仅具有宣示意义)很好,而不是维护原告的利益效果很好。原告从这场胜利中——什么具体的好处也得不到。公交总公司最多在缴纳罚款和补交税费之后,必然可以得到营运许可,进而便可以大大方方、名正言顺的与吉德仁们展开“公平竞争”。到那时,吉德仁们才真是——有苦说不出。
吉德仁们耗费了些许银子请来了律师(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目录中可见一斑),以及不辞劳苦的进行诉讼活动,不过就是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的微薄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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