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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性化执法的合理定位

  第三,人性化执法应当遵循和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蕴涵着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甚至某些实体正义的本身就和一定的程序联系,遵守和实施正当程序就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类的本性是容易犯错误,采用严格的规则是合理的(Hei论是在追求洗礼或追求最无私的理想都是如此。”[9]行政效率和目标对于行政管理而言至关重要,但行政效率的取得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公平并遵循正当程序的约束。即便在程序是可选择性的情况下,亦应采用便民的合乎人性的程序和方式执法。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强正当程序的公正性,让相对人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提升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强化正当程序化解和缓和社会冲突的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的价值的回归。
  第四,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背离和突破,而应当与行政法的原则与规则结合和协调。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并体现为一些可操作的更为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如便民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和最小负担原则等。人性化执法所反对和制止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侵害,它追求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法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这种权力的运行就必然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人民性决定并要求执法者在一切执法活动中都必须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象人那样受到平等的对待,执法人员应该注意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又要让法律作用的效果尽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第五,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无秩序执法和随意执法,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变。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不力,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不仅会导致行政目标无法实现,执法效果和质量也会受影响,而且还会纵容违法、模糊是非界限,最终会破坏人们对法治的遵从、维护和信仰,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作为普通公民的人本身,这完全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恰恰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和异化。因此,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减弱执法的力度,更不能将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执法,如果该执法时不执法,利用人性化执法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等的执法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将失去其公平的价值和威慑力,其必然结果就是消弱和亵渎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情的考量必须限制在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第六,人性化执法对缓解、遏制和消解社会冲突与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法律自身的局限与问题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立法程序与技术、利益冲突与平衡、立法者的知识阅历与水平、社会突发事件及其处理等都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以及执法的效果,因此立法中的人性化设计无疑是一个理想的价值追求,但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而执法中的人性化却是一个存在广泛发挥空间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甚是一个执法中的具体规则,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僵死的法条充满适度的人情、使相对人对立的情绪获得某种宣泄和缓解,促进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理解、通融与互动,在法律本身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执法者就是“活的法律”,法律也就是沉默寡言的执法者,两者的互动与交融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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