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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性化执法的合理定位

  人道主义则是指以人为中心和目的,把人本身当作最高价值从而把任何人都首先当作人来关爱和善待的价值理念、思想体系和行为模式,正视人的需要和本能,珍重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同情、友善、理解、宽容为基础表征。[8]我国传统的执法理念重在对“恶”的惩罚,而忽视了对人性中“善”的鼓励,通常采用的方法也是以恶治恶,这种执法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对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同时也激化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和严重的不和谐,更为恶劣是破坏了法律至上的基本价值和制度,使得公权力的行使者成为法外之人。人道主义则是首先要求对人以关爱,善待每一个人,无论守法者还是违法者,都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目前,人道主义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和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执法作为法治建设中的中心环节,其方式是否人道,公民的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准。因此,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文明的执法方式,必将以人道主义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理解、宽容、关爱、尊重每一个违法人。每一个违法行为人,不管其罪行多大,都有权力获得人道待遇。
  因此,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必然归宿,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基础;人性化的立法是对以人为本的确立,人性化执法是对以人为本的落实和具体化,是对人权的保障和落实;人性化的立法更侧重于价值形态的主张和描述,人性化的执法更侧重于实践形态的描述和概括。
  二、人性化执法的合理定位
  “真理前进半步就成了谬误”,人性化执法有其深刻的价值基础并不意味着人性化执法不受合理的限制和约束,面对生活实践中的种种非理性、非人性化甚至严重违法的执法现象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对人性化执法的性质、内容、范围和限制条件亦应进行合理的定位,否则,人性化执法就会逐渐失去其合理性从而走向反面。
  第一,人性化执法主要是执法中的问题和要求,但人性化执法的手段、程序、
  效果与立法的人性化密切不可分。人性化执法的前提首先是合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执法,如果立法本身不够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其必然将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问题带到执法中,从而造成执法者的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背于对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障,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又势必陷入执法犯法的尴尬境地。因此,要真正保障人性化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使法律的本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
  第二,人性化执法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不应在违法的基础上寻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因此,人性化执法不仅应受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约束,更应受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约束。其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更不是互相抵触的,而是互补互相动的。严格执法属于刚性执法,这种刚性执法蕴涵和保障着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严格的依法办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人的主观影响和人情因素。人性化执法属于柔性执法,是在执法过程和程序中体现出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对相对人本身的人文关怀,法律的授权为执法者的合理裁量和人性化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空间。人性化执法强调尊重与保护相对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强调从人本身出发,从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出发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和手段,通过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整个执法过程与目标的辨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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