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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性化执法的合理定位

  人性化执法对法律本身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法律本身可能是人性化的和保障人权的,但其价值和目标可能会被非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和手段所消减和歪曲;法律本身也可能是非人性化的甚至有可能危害人权的,这样的法律如果被以人性化的方式执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抑制和减少恶法的作用,认为人性化执法是法律本身应由之意其实是混淆了立法的人性化和执法的人性化这两个命题的区别。
  二 、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基础
  行政执法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执法的态度、执法的方式和执法的效果。人性化执法正是以“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基础的。所谓人权就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而又如此容易受到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权力的侵犯,因此近代以来的立宪国家往往通过宪法宪法判例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是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革命导师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代替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些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即一切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还是作为主体的人及其个性发展,为人的尊严和个性发展提供各种条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胡锦涛同志也曾对以人为本作了权威性解释:“坚持以人为本, 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 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 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4]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以人为本是一个关系概念,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组织的关系。(1)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以人为本就是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即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具有良性的循环能力;(2)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以人为本就是既使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又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3)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就是强调公正,不断实现人们之间的和谐发展,既要尊重贫困群体的基本需求、合法权益和独立人格,也要尊重精英群体的能力和贡献,为他们进一步创业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4)在人和组织的关系上,就是各级组织既要注重解放人和开发人,为人的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与舞台、政策与规则、管理与服务,又要努力做到使人各得其所。[5]也有学者认为,以人为本应该是一切都要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当法学的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时,“以人为本”是最高的选择,就是要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以人为本就是将人文精神作为现代法律精神,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人为本中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把人作为唯一的中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手段等等。[6]这是从不同的方面对以人为本的论述,也是目前学界对以人为本的法律观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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