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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性化执法的合理定位

  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正当程序为保障的符合人性的理性执法活动,集中表现为人文关怀和理性照顾。尽管在人类法治演进的过程中不乏人性化的光辉与火花,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本身并不必然包含着人性化执法的含义在内,人性化执法更多的是从法的执行方式、手段与过程角度提出、描述和实施的,包括以下三层涵义:
  首先,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的执法活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循正当程序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轻程序重实体,执法过程中往往过于强调执法的效率和行政目标而忽视了执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导致各种暴力冲突的不断发生,在更深层面上也损害政府形象。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不说明身份、执法依据和原因,使被执法人对他们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是合法执法无从所知,也使一些违法分子冒充执法人员非法执法,谋取个人利益成为可能;再如忽视相对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往往把他们的陈述与态度不好或对错误缺乏认识联系,草率作出处理决定或缺乏依据的加重处罚等。
  其次,人性化执法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歧视的理性执法活动。游街示众、粗暴执法等,这些即使在今天都没有杜绝的非人性化执法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亵渎了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而且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执法人员随自己的喜好和心情进行执法,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人性化执法要求执法主体无论相对人违法与否,均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一种以人为本、平等理性的执法方式。人性化执法不仅强盗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与关怀,而且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正当程序中得到沟通和协调,一方面可以树立行政主体执政为民公开行政的政府形象,而且也使被执法人心甘情愿的认知自身行为或接受处罚或者将矛盾和反对情绪消解在正当程序实施的过程中。
  第三,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对人的关心、尊重、理解、和关爱,是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手段的转变,是对执法人员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杜绝暴力执法和非人性化执法的存在空间,使执法人员的形象由凶神恶煞转变成为民、便民、亲民、爱民,也使执法目标得到人们的支持和尊重,相对人自觉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从而取得理想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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