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otboom案既然只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它自然不可能没有缺憾。对于一些人权维护者来说,南非
宪法法院没有接受“最低核心义务”的概念意味着,它只是关注抽象政策层面所反映的集体利益,而“没有将个人的利益放在中心”,[13]并且法院发布的这个命令也主要是一种“宣告性”命令,它并没有确定行为的期限,法院也没有试图继续监督命令的执行情况。[14]但尽管如此,从总体上看,Grootboom案所确立的原则和方法还是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比较清晰的指引,在后来的TAC案等案件中,南非
宪法法院就开始全面贯彻这些原则和方法。从Grootboom案已经在国际上所产生的广泛影响看,它必然会在人权保护的发展史中留下光辉的一页。
【注释】Christopher Wolfe, Judicial Activism: Bulwark of Freedom or Precarious Security?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7, p.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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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的这个观点也与《林堡原则》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有采取措施的即刻义务观点相一致。《林堡原则》认为“逐渐达到权利的充分实现’的义务要求缔约国尽快往实现各项权利的方向努力,在任何情况下,这都不得被解释为是暗示缔约国有权无限期地延迟确保权利充分实现的努力。相反,所有的缔约国都有义务即刻开始采取步骤以履行其《公约》规定的义务。”(The Maastricht Guidelines on Violations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Utrecht: SIM Special No. 20, 1998, Appendix 1,para. 2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尽管相关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逐渐达到,但达到该目标的步骤必须在《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合理的短时间内就予以采取。”General Comment 3,1990,para 2.
Theunis Roux, Understanding Grootboom-- A Response to Cass R. Sunstein, in Constitutional Forum (2002) 12:3.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and Others v Grootboom, 2001 (1) SA 46 (CC), para.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