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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下)

  (三)Grootboom案的影响
  Grootboom案已经被视为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可以实现可诉性的一个里程碑式判例。[9]对于它对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所具有的开创性意义,许多学者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南非学者桑德拉·利本堡(Sandra Liebenberg)认为,“Grootboom案的判决第一次解释了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所负的积极义务的范围,同时也详细论述了法院在实施社会-经济权利中法院的作用。”[10]联合国食物权特别报告员简·斯格勒(Jean Ziegler)在其关于食物权的报告中也谈到,在Grootboom一案中,南非“宪法法院运用‘合理性’标准审查了政府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逐渐实现权利方面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这创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因为宪法法院审查了为逐渐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步骤。”[11]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凯斯·森斯坦对于Grootboom一案的评价也很高。森斯坦认为,对法院来说,实施“逐渐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必须面临在两个极端的立场之间进行选择的困难问题,一个是“社会-经济权利不可诉”,另一个是“社会-经济权利给政府创造了一种绝对的义务以保证实现对每个需要它们的人进行保护”。无论是创造一个可以完全强制执行的个人权利或者认定完全不可诉都不是具有吸引力的路线,但从中选择一个可以避免两个极端的方法又很难。不过,南非宪法法院就似乎找到了这样一个可行的中间道路。森斯坦认为,南非宪法法院对社会-经济权利的司法保护采取了一种新颖而又高度妥协的方法:
  在仔细考虑到有限的财政预算的基础上,通过要求国家采取合理的政策,南非宪法法院指明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评估对违宪行为的主张的同时,却没有同时提出超越现存资源所许可的要求。许多人认为,对社会-经济权利提供司法保护不可能是个好主意,但南非宪法法院却通过这种方法对那些主张这种从抽象角度看非常似是而非的观点的人进行了迄今为止最有说服力的反驳。我们现在就有理由相信,甚至是一个穷国的民主宪法也是可以保护那些权利的,并且这样做并没有给司法能力增加过重的负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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