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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下)

  在Grootboom案中,南非宪法法院对于可以“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逐渐实现”的住房权条款的适用问题,主要观点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种权利条款并没有产生可以直接获得住处或者住房的请求权。对于这个论断,关键的问题是,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最低核心义务”是否就意味着直接赋予某些具有特殊需要的人请求权。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法院就必须划定享有优先权的特殊人群。对于这一点,南非宪法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对法院来讲,要准确划定这种可以享有这种优先权的特殊人群是很困难的,因为法院很难掌握确切的信息。但宪法法院的这种态度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可以这么做。因此,宪法法院坚持认为,根据这个宪法条款,个人并没有获得可以直接请求获得住处或住房这样完全的主观性权利。
  其次,这种权利条款给国家施加了“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逐渐达到这项权利的实现”这样即刻的积极义务。根据南非宪法法院的观点,这种“逐渐实现”的条款并没有产生一项直接可以依请求而获得住房的权利,但却产生了一个要求国家在其可利用资源范围内设计一项协调一致的政策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根据宪法直接进行请求的。宪法法院的这个观点表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权利所负的“逐渐实现”义务也具有即刻义务的内容。这就是说,实现的目标可以“逐渐实现”,但是实现这个目标所需的行动却必须立即采取。[2]因此,在缺乏有关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所需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的情况下,法院至少可以要求或者命令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虽然具体怎么立法以及如何设计其他措施主要是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事情。
  第三,对于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法院可以根据合理性标准进行审查。南非宪法法院认为,住房政策的合理性标准要求:政策比较平衡、灵活并且没有把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排除在外:它回应了那些在最令人绝望的情形下的人的紧急需要。它认为,开普都市区的国家住房政策没有满足合理性标准的原因就在于,它没有给予“那些没有土地、头上没有房顶并且生活在不能忍受或者处于危机状况中的人优先性”,这就使得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被排除在政策的保护范围之外了。在这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定了享有权利(也就是保障资源优先供给)的优先性顺序,确定这个优先性顺序的主要根据就是需要的紧迫性程度,这就意味着无论如何不能把那些处于危机状况中的人排除在外。但这种优先性只是一种弱意义上的优先性,因为宪法法院只是要求政府的住房政策把这部分人包括进去,如果不包括进去,那么政府的住房政策就是违宪的。[3]对于政府是应该将有限的既定资源优先用于保证这部分人群然后再考虑其他的人群,还是通过增加住房政策的总体资金以保证新的住房政策可以实现这样的问题,法院并没有作出任何指示,而这才是一种强意义上的优先性确定问题。在这个方面,宪法法院的态度很明确,“需要采取的措施及其精确范围和内容主要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法院在考虑合理性问题时不会询问是否还有其他更加可行或者有力的措施可以采取,或者公共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更好的利用这样的问题”。[4]从而把资源分配的困难问题交给了立法和行政机关自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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