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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下)

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下)


黄金荣


【摘要】对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的怀疑论在人权领域内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学术界从理论上已经为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进行了许多努力,而南非宪法法院对Grootboom案的判决则第一次在实践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正面解答:它确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主体具有“合理的政策请求权”,并且确立了对经济和社会权利进行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原则”。Grootboom案对于全面认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Grootboom案;合理政策请求权
【全文】
  三、Grootboom案的理论意义
  (一) Grootboom案判决解读
  像南非宪法26条这种典型经济和社会权利条款的特点在于,资源的限制可以构成限制权利的合法理由。这种规范方式使得此类权利非常容易蜕变成一种“理想”或“愿望”而不是德沃金所说的、可以抵挡功利主义的“王牌”。对于法院而言,要对这种权利规范进行司法审查的难度在于:首先,法院必须判断“可利用的资源”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容易涉及到资源分配的优先性问题——有限的资源应该优先用于保障哪个具体权利或哪些人的权利?这种问题传统上属于政治机关的政治决策范围,但现在却摆在了司法机关面前。这种情况对于那些具有绝对性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不存在,因为对于它们而言,资源限制一般并不能成为权利未获保障的正当理由。其次,法院不得不对“逐渐实现”这个时间维度进行判断。法院必须判断这些权利规范是否也包含某些需要“即刻实现”的因素;同时,如果确实需要“逐渐实现”,那么法院还必须面临确定“逐渐实现”所需的合理的时间期限问题。第三,法院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行使积极的命令性权力。这些经济和社会权利规范要求国家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达到这些权利的实现,这对国家而言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积极义务。如果要使此类义务不至只成为国家的一种政治性道德义务,那么法院有时就必然要命令国家履行这种积极的义务。这种司法审查与传统的司法审查很不相同,传统的司法审查一般只是一种“说不”的权利,而很少给国家“施加一项政策”。[1]对于这种命令性的权力,司法机关既要能够要求立法和行政机关履行这种积极的义务,同时又不能过于侵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领地,因此,如何保持恰当的平衡就成了司法机关需要处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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