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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上)

  南非开普地区的高级法院根据南非宪法28条第1款第3项有关儿童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规定,判决政府应该给予那些有孩子的家庭临时住处或者住房。南非三级政府(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因对判决表示不服而向南非宪法法院提出上诉。此时南非人权委员会和社会法律中心两个机构作为该案的“法庭之友”开始参与诉讼。尽管本案当事人援引的主要是第28条第1款第3项(即儿童的住处权),但“法庭之友”们却将请求的根据扩大到宪法的第26条(即获得住房权)。他们认为,社会所有的成员,包括没有孩子的成人都有权获得住房权,因为宪法26条给国家施加了最低核心义务。
  (三)南非宪法法院的判决内容
  在Grootboom案中,南非宪法法院一些主要观点如下:
  1.宪法法院阐述了关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它认为,问题主要不是根据宪法,社会-经济权利是不是具有可诉性的问题,“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如何实施它们的问题”。可诉性的问题不能抽象予以决定,而只能“在具体个案的基础上仔细探索”。[8]
  2.宪法法院确认国家违反了消极保护的义务。法院认为,国家有义务确保驱逐行为以一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方式进行,但是,政府的驱逐行动比原先通知的早了一天,并且被告所拥有的物品和建筑材料都在驱逐过程中被毁掉或者烧掉了,政府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26条第1款承认之获得充分住房权所体现的消极义务。
  3.宪法法院拒绝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最低核心义务”概念。宪法法院指出,尽管“最低核心义务”概念很有启发性,但它有很多问题,因为为了确定任何特定情况下的最低核心义务,就必然要求法院能够获得大量的有关信息,而在南非的住房要求存在地区和城乡差异的情况下,让法院来确定获得充分住房权的最低核心内容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宪法法院否认宪法26条第1款包含了一个国家应基于请求为权利人直接提供基本住处的最低核心义务,它认为,第26条第1款应该和第2款结合起来进行理解,即国家只是负有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逐渐实现的义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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