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必须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逐渐达到上述每一项权利的实现。
3.任何人都不得被拒绝进行紧急的医疗。
第28条有关儿童权利的条款中,第1款第3项规定:
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基本的营养、住处、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
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相比,南非
宪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首先,它对于尊重义务层次的住房权的保护作了严格的规定。虽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曾经作如此解释,但《公约》本身并没有对此进行直接规定。
其次,它将获得紧急医疗权作为了一项需要国家立即予以保障的权利;同时,在社会保障条款中,它还特别规定了获得社会帮助权。这比《公约》规定也更进了一步。
再次,南非对儿童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作了特别的规定。儿童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条款并没有规定可以受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因此实际上给国家施加了即刻予以保障的义务。但毫无疑问,南非第26条和27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仍然是经济和社会权利最典型的规范方式,因为它允许国家“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逐渐达到”权利的实现。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困难主要就体现在司法机关该如何适用这类条款上。那么南非
宪法法院对此究竟会如何进行解释和适用呢?Grootboom案就为它适用这类条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二)Grootboom案的基本案情
Grootboom案是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and Other v Grootboom一案的简称,它的基本案情是:
一个由390个成年人和510个小孩组成的群体因为不堪忍受原居住地恶劣的条件而集体搬迁到一块由私人拥有的土地上,一位名叫Grootboom的成年人则是他们中的一员。在搬到这块土地后不久,他们又被政府强行从这块被他们占领的土地上驱逐了出来,于是他们又集体搬到了同一地区的一个运动场。但是,政府又应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要求命令他们离开这块土地,并且在政府命令的最后期限期满前头一天就用推土机强行铲平了这群人的临时居所。由于受到了强制性驱逐,他们原先的窝棚不是被推土机铲平就是被放火烧掉了,他们的许多物品也因此被损坏殆尽,这就使这些人陷入了既不能回到原居住地,又不能搭建新住处的悲惨境地。于是他们就请求开普地区的高级法院给各级政府发布紧急命令,要求政府立即给他们提供临时性的住处或者房子,直到他们获得永久性的住处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