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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上)

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上)


黄金荣


【摘要】对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的怀疑论在人权领域内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学术界从理论上已经为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进行了许多努力,而南非宪法法院对Grootboom案的判决则第一次在实践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正面解答:它确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主体具有“合理的政策请求权”,并且确立了对经济和社会权利进行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原则”。Grootboom案对于全面认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Grootboom案;合理政策请求权
【全文】
  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人权领域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但近些年来南非宪法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这个理论问题所作的回答非常引人瞩目,它在2001年判决的Grootboom案现在已经被广泛视为是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的里程碑式案件。本文将首先介绍理论界在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上所展开的争论,然后再结合Grootboom案对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可能性和限度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
  经济和社会权利主要是指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下文有时简称为《公约》)以及许多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对这类权利作了规定。[1]但这种世界范围的普遍确认并没有完全消除从《公约》制定以来一直就存在的、对这类权利所具有的“权利”属性的怀疑。这种怀疑论的核心就在于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因而不太可能通过司法进行保障;在怀疑论者看来,一项不能在法律上实现司法保障的权利,它本身能否被称为“权利”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这种怀疑论确实由来已久。早在上个世纪联合国讨论制定国际人权宪章之时,这种怀疑论就已经普遍存在。1950年,当时的印度政府代表就明确提出,经济和社会权利尽管也非常重要,但因为它们不是一种可诉的权利,因此它们构成了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性质迥异的权利类型,因而两者应该具有不同的实施方法并规定在两个不同的公约中。[2]虽然这种观点曾遭到不少国家的反对,但最终还是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最终导致联合国最终制定了在规范方式和实施机制方面等方面都相差甚远的联合国两大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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