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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兼谈“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 案

  (三)人防工程在战争时期的使用
  在战争时期,人防工程应当用于国防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和人防指挥。此时,原则上应当禁止人防工程被用于其他目的,尤其是禁止其用于商业目的。
  需要考虑的是,如果民间投资建造的人防工程(尤其是小区的防空地下室)要用于国防,那么,国家是否应当经过征收或征用程序。我个人认为,只要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民间的人防工程就自动转为国防之用,不需要经过征收、征用程序。理由在于:第一,民间人防工程的建造目的就是用于人民防空,战时利用该工程可以认为是法律事先对该工程所有权的限制。或者可以这么理解,在人防工程建造之时,国家已经和所有人达成了协议,只要进入战争状态,该工程就将用于国防。第二,在民间人防工程建造时,国家已经给予了税费方面的优惠,这可以认为是国家给予私人的补偿。如果战争时期国家再进行征收、征用,就意味着国家要给予所有权人两次补偿。这也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
  (四)作为车库使用的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将结建的人防工程做车库使用。根据我国《物权法草案》第77条第2款的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27]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开发商将结建的人防工程转作车库,此时,如何确定该人防工程的归属?
  法律上之所以将结建人防工程和车库分别处理,是因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独立使用的空间”,而车库则在一般情况下,属于“独立使用的空间”。[28]所以,法律允许开发商和业主约定车库的归属,而不可能允许约定人防工程的归属。如果出现了将人防工程转用作车库的情况,我认为,仍然应当认定该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理由在于,第一,虽然人防工程被暂时作为车库来使用,它仍然是人防工程,而不应当认定为车库,也不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车库归属的规定。第二,如果在此情况下,允许约定车库(即人防工程)的归属,将给开发商规避法律提供了空间。
  如果开发商与业主之间订立此种车库(即人防工程)的买卖合同,则应当认定为是无权处分的合同。因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此种车库就作为附属设施一同出售给了业主,开发商再次销售车位,就构成二重买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 王胜然:“人防工程权属探讨”,载《北京房地产》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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