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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兼谈“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 案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兼谈“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 案


周友军


【全文】
  【案情简介】
  2000年底,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房屋,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适用。2003年8月,海淀区人防办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之后,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舒展休闲健身中心,而该健身中心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50余户外来民工居住使用。2005年4月12日,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海淀区人防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业主对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一、人防工程概述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1]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
  人防工程的建造利用中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人防工程的建造目的是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从而服务于国防的需要。但是,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从而实现物尽其用。[3]
  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4]
  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一)解释论的探讨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区分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建的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的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法律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5]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6]。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致于理论和实务上对其的认识分歧较大。概括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1985年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就指出,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7]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的人防办也公然代替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或作其他商业化利用。前述“华清嘉园”案中,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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