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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旅游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的法律思考

  
  五、结束语

  
  就三峡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恢复问题,关键在于解决通向大坝的公路封锁垄断经营。封锁垄断经营所产生的后果已严重影响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主张,三峡总公司不是常规意义上的一般企业,而是一个带有公用性质的企业,通过其投资建设的三峡对外公路不能视同为一般企业专用道路。而且随着三峡大坝全线建成,三峡工程的主要矛盾已逐步由工程建设转移到移民安置和坝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上来,因此,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新情况,适时调整三峡对外公路和坝区道路的管理方式。

  
  根据交通部公路管理部门关于“专用公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的解释: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该专用公路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所谓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是指该专用公路的社会公共运输量已超过其主管单位的专门运输量。目前三峡大坝已全线建成,工程专用的使命已经完成,该路应依法变更为“国道”或者“省道”,回归社会,服务人民,用之于“公共运输”。

  
  据悉,2007年2月13日在国务院三峡办主持召开“三峡船闸完建期综合运输专题工作会议”上,宜昌市政府在“情况汇报”的材料中再次提出了“尽早开通三峡专用公路”的建议,建议说“三峡专用公路是到目前所进行的应急翻坝转运的唯一的一条由我市主城区直达坝上的陆上通道,为确保三峡工程的正常施工,三峡专用公路在工程建设期有必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三峡工程建设进入收尾期时,从服务地方经济、确保长江水运畅通和三峡坝、库区社会稳定的高度来看,三峡专用公路都应该尽早开放。”[22]

  
  解铃还需系铃人。三峡总公司和三峡旅游公司一旦放弃对三峡专用公路的垄断经营,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问题得以解决的那一天就不会太遥远了。

【注释】
参见桂慧樵:《三峡旅游垄断经营的调查报告》,转引自反三峡旅游垄断联盟网站。
参见雷剑峤:《争夺三峡大坝》,载《南方周末》,2006年11月16日。
参见向小文:《打破行政垄断的桎梏》,载《市场报》,2006年10月13日。
参见萨缪尔森:《经济学》,胡代光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11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理论和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张瑞萍:《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探索》,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王学政:《中国反垄断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王晓晔编:《反垄断法和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文海兴、王艳林:《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公平竞争法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129页。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83-285页。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参见桂慧樵:《三峡旅游垄断经营的调查报告》,转引自反三峡旅游垄断联盟网站。
参见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75-289页。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参见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73页。
参见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参见徐士英等:《竞争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94-195页。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1页。
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1页。
参见桂慧樵:《三峡旅游垄断经营的调查报告》,转引自反三峡旅游垄断联盟网站。
朱宏文,王健:《反垄断法——转变中的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参见桂慧樵:《三峡旅游垄断经营的调查报告》,转引自反三峡旅游垄断联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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