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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旅游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的法律思考

  
  在本案中,据报道,截止2006年,三峡旅游公司通过垄断经营,将三峡大坝参观门票由2003年的32元涨至目前的105元,其获得的营利收入较2003年同比增长了20多倍。造成的后果并不符合三峡总公司高层领导曾提出了“建好一座电站,带动一方经济,改善一片环境,造福一批移民”的水电开发理念。三峡旅游公司一系列固化垄断利益的手段给当地社会利益和经济造成严重的侵害:通过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封闭管理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出行,制约当地经济发展。一方面,对所有进入坝、库区的各类旅游车辆每人收费105元旅游门票费才发给通行证;另一方面,对需要通过三峡专用公路进出库区的民众按人头收取每人一次3元的通行费。长期通过将三峡坝区红线内与红线外隔离开的封闭方式进行管理,一方面起到了独家垄断三峡大坝和周边旅游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达到了对坝区每年多达百万之众的游客资源进行垄断的目的。给当地的旅游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烂尾楼比比皆是,数千亩商业土地荒芜,政府拟投资2亿元复垦,多处景点被迫下马或接受三峡旅游公司的并购,坝区周边仅有的三家酒店相继破产倒闭,旅行社损失巨大,面临倒闭。[20]

  
  (二)解决行政性垄断的对策

  
  1.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对于行政垄断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无疑是其本质的特征。行政垄断的根源就在于政企不分,一些企业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逐利,同时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在经营上实行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破除行政垄断,必须对国有垄断行业的经营主体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随着三峡工程的完工,三峡总公司应该转变职能和角色,从兼有市场管理职能和市场经营职能转变为以市场经营职能为主,尤其是其控股的三峡旅游公司,更应当成为一个不享有市场特权的、与当地其它旅游企业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

  
  2.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到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也认识到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目前禁止行政垄断立法的状况看,仍存在立法形式散乱、冲突,立法内容不完备,没有规定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等不足。

  
  对此,我们呼吁以实现经济民主为目标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21]对相关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禁止政府及其附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的行为,鼓励市场竞争,建立健康完善的竞争机制,从而切实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垄断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旦发现,严惩不贷。

  
  3.加强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

  
  这是对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如立法审查一样,世界各国也都普遍确立了这一制度,只是在具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审查范围、审查依据等方而各具特色。我国宜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反行政垄断法规定可起诉的造成垄断的行政行为类型,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置反行政垄断救济的具体程序,真正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法律救济,并通过此手段达到控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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