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制欠缺——行政性垄断的外生条件
行政性垄断是与产权不明、政企不分、市场体系不完备等现有体制相适应的,它不可能在体制内部自我消化,而只能依靠外界即法律的力量进行规制。由于行政垄断是经济转型时期的畸形产物,它存在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合理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矛盾性的双重特征,因此人们对其看法也不尽统一,没有形成主流观点,在争论中延误了立法时机,即使到现在仍然有少数学者坚持己见,使得行政垄断泛滥。在实践中虽有一些零星立法,但由于认识不够、经验不足,存在很多问题。
就行政性垄断而言,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大的欠缺。一方面,现行法规数量少、体系不完整,法规位阶低、刚性不够,立法技术不高、内容冲突,缺乏权威性,难以适应时下反行政垄断的需要。另一方面,责任性规范欠缺或规定责任过轻,导致制裁不力,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再者,反行政垄断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规定不健全及仅流于形式上的规定,使得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而出现制度供给不足,为行政垄断留下了巨大的生存空间。在这种环境下滋生起来的行政垄断也必然愈演愈烈,滞后的法律制度是其生存的外部条件。加之落后的政令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也容易被不法利益集团利用作为垄断地位谋取的不法依据。有识之士指出,从1997年7月1日起,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依据宜昌市政府的第48号令实行对外封闭运行,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随着三峡大坝主体工程阶段性完工,三峡对外公路和坝区道路封闭管理却逐渐演变成三峡旅游公司垄断道路运输和三峡大坝旅游强行收费的“专用公路”。其对于和自身有竞争关系的市场对手,采取控制通行证办理、控制上坝顶游客名额等“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市场垄断,这是不合理的。实际上,三峡旅游公司正是利用了宜昌市政府的第48号令这一现已完成历史使命的过时政令和三峡总公司公用企业的地位才形成今天这种垄断局面,制度供给不足与落后是其主要原因。
四、社会危害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行政性垄断的社会危害
行政性垄断不是现阶段中国的特有现象。西方经过10—13世纪的涉及欧洲大陆的商业复兴运动后,自由市场体制有了相应的发展,但与之相伴随的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也出现了一种不可忽略的对自由经济进行行政垄断的现象,如赋予某一行业以特权、给予新兴企业在特定区域生产、出售产品的垄断权,限制其它企业参与竞争等。后随着亚当?斯密“自由经济”观点风靡西方世界,由重商主义经济政策引发的行政垄断才被逐渐消解。但即使是现在,美国、欧盟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也有行政垄断的存在,东欧、俄罗斯等体制转型国家更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垄断。
目前在中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其突出特征就是借助政治资源来进行经济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寻求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不仅如此,行政垄断还极容易成为孳生腐败的温床。毫无疑问,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制度性瓶颈;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也无法得到平稳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