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公司进入三峡旅游市场的时间并不比宜昌新世纪国际旅行社等多家旅行社进入的时间要长,甚至要比这些企业更晚一些。可是最终取得三峡旅游市场垄断地位的为什么是三峡旅游公司呢?
三峡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三峡旅游公司35%的股权。而三峡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开发水利,建设三峡的公用企业。三峡旅游公司从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的三峡总公司那里获得了三峡大坝区域的旅游开发和经营权,并以建设三峡为名,控制出入坝区人流为实控制了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由此自然就控制了资源之源,导致三峡旅游市场中任何与之竞争者都处于竞争劣势地位。因为游客的目的是参观三峡大坝,而只有三峡旅游公司的旅客才能顺利的到达坝顶参观,象宜昌新世纪国际旅行社等多家旅行社的游客上坝顶参观就会受到三峡旅游公司的多般阻扰。自然在这个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都无法与三峡旅游公司展开实质性竞争。
由此可以看出三峡旅游公司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在于对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的控制,而作为一个普通市场主体的三峡旅游公司获得如此的优势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对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的封闭管理的政令是宜昌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20日发布《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第48号令,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2条称:本规定适用于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东起长江路、西止大象溪的三峡工程对外专用公路及其出口匝道(统称三峡工程建设专用道路)的交通管理。第5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专用道路实行封闭管理。所有机动车辆进入三峡工程建设专用道路,必须具有三峡工程业主和坝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单位核发的专用通行证,并按规定行驶和停靠。第6条规定:除经批准的坝区公共交通专用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三峡工程建设专用道路上从事客运经营。出台《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三峡大坝建设的顺利完工,而如今三峡大坝建设已经完工,这一政令的原本目的已经不存在。三峡旅游公司仍然凭借这一法律目的已经不存在的政令封闭并控制道路,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前文已经分析并得出结论,三峡旅游公司属于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三峡旅游公司利用行政权力的袒护形成行政性垄断状态,进而排挤竞争对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为什么说三峡旅游公司的经营行为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呢?行政性垄断是垄断行为的一种,是市场主体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16]这里所谓的“授权的单位”,指的是行政机关授权的公共组织,将行政机关授权的公共组织纳入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是为了增强反垄断规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授权的公共组织因其兼有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更容易利用管理优势实施经营行为,从而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三峡总公司是行政机关授权的兼有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的公共组织是不争的事实,该公司授权三峡旅游公司专营三峡工程建设专用道路,从而在三峡旅游市场兼有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进而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竞争受限,市场公平失衡,这就构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相对于市场垄断的相对性、非永久性和可替代性,行政性限制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具有绝对性、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对竞争具有更大的危害。[17]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针对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分割市场的行为,国务院于1980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
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产品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销售。”这是我国最早对关于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等妨碍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文件。而这两种表现形式也就是现在法学界所讨论的行政性垄断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时至今日,中央仍在强调行政性垄断的危害。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就明确指出: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三峡旅游公司利用三峡总公司的特殊优势,取得三峡大坝旅游的独家经营权,并通过控制坝区对外公路的通行证,打压、排挤其它旅游企业,剥夺了其它旅游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严重损害了其它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第3条关于“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公用企业,恰恰指的是行政机关授权的公共组织,是我国行政性垄断中与行政机关并列的另一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