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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追诉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

论被追诉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


The Way the Prosecuted Unit Participating Criminal Lawsuit


黄南清


【全文】
  在我国,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现行刑法也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随之产生的问题是:被追诉单位如何参与刑事诉讼,亦即其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如何?这个问题,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涉及,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若干规定。单位不是自然的生命体,而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其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实施。被追诉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什么人代表其参与诉讼的问题。笔者拟就此问题作简要探讨,并求教于方家。
  一、对若干国家相关立法的考察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普通法系国家一般规定由犯罪法人的诉讼代表人代表法人参与诉讼。这里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受法人正式委派、代表法人去做法律上准许法定代表人做的任何行为或任何事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哪些人可充当这种代表人。这种参与诉讼的代表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日本刑事诉讼法27条规定:“被告人或嫌疑人为法人时,由代表人代为诉讼行为。数人共同为法人的代表时,各自代表法人进行诉讼行为。”根据该法第29条的规定,如果法人是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代表人时,法院应当依据检察官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为其选任特别代理人;该特别代理人在代表法人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产生以前执行其职务。由此可见,日本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实际是法人的法定诉讼代表人,只有当法人没有诉讼代表人时,才由法院为其选任特别代理人充当其诉讼代表人,且该特别代理人是临时的。韩国的做法与日本在诉讼代表人制度上相类似,两国犯罪法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实行的都是以“指定诉讼代表人”的“法定诉讼代表人”制度。
  法国在犯罪法人参与诉讼方式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条的规定,对法人起诉时是以起诉时法人的代表为被告,该法人代表在诉讼过程中代表法人。基于同样或相关的犯罪事实需要对法人的代表个人起诉的,大审法院院长应指定一个法定代理人代表法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法人代表。如果法人没有合格的人代表,应检察官、预审法官或民事当事人的申请,大审法院院长将指定一名法定代理人代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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