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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环境:回顾与展望(修订版)

  宪法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115] 并且进一步认为,宪法生存权不仅包括实体性健康环境权,还暗含着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性权利。“‘健康环境权’一直被作为围绕着人的一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使人成为社会的一员,并保证人生存下来,在社会中能够正常参与和全面发展”。[116] 因此,尽管鉴于其派生属性,但法院认为它已经超越了仅仅在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救济的范围。[117]
  宪法法院在其他的案例中也沿袭了这种思路。在维克托.拉蒙.卡斯崔隆.维加诉全国Algodoneros联合会和自治区塞萨尔公司案[118]中,宪法法院认为某露天矿井释放的有毒烟雾侵犯了附近居民的“第11条权利”。[119] 法院判令矿井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人过去和未来的医疗费用。类似的,某下级法院发现非法砍伐森对土著居民造成损害也违背了宪法11条,除了判令消除影响外,还判决对受害人损害赔偿。
  4、《智利宪法
  1980年通过的《智利宪法》创设了环境权。该法第19条规定了适用于个人的“生存权”和“居住在免受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120],同时也为智利政府创设了“保证‘居住在免受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不受破坏”以及“作为支持和保护自然/环境之卫士”的责任。[121]这些不仅仅是美好的愿景,智利宪法20条“保护诉讼”(protection actions)条款还为实施这些权利提供了诉权。[122]
  尽管智利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却开创了个人能实施环境权的先例。在有助于界定宪法环境条款特征的三个案例中的第一个,Comunidad de Chanaral诉Codeco Division el Saldor案[123]中,最高法院认为清洁环境权不仅属于个人和社区,也属于未来世代人。具体来说,法院根据一个农民提起的诉讼,“依据‘生活在免受污染环境中的权利’,判令停止排干Chungara湖”。法院认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个人的福利,也影响到他的生存;事实上不仅影响单个社区目前的生活环境,如果环境受到污染,自然遭到破坏,未来世代人也会责怪他们的先辈缺乏预见力。”[124] 因此,在宪法生效后不久,最高法院就将执行宪法环境权的起诉门槛降至最低。
  三年以后,在1988年,智利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环境条款除了除了创设一项诉权外,还创设了一项实体权利。[125] 在佩德罗.弗洛雷斯(Pedro Flores)和奥特罗斯(Otros)诉Codeloco铜业公司(Corporation Del Cobre, Codeloco)案中,Chanarl的村民提起诉讼,反对政府经营铜矿,要求限制该公司继续向当地海滩和河湾排放废渣。经过现场勘查,法院发现大部分海岸和水流受到污染。鉴于“根据基本法,自然保育和环境遗产的保护是国家的一项义务。从任何角度看,被告随意执行污染法规都是专断的。”[126] 法院判令在一年内禁止再实施开采行动。
  最后,在“延龄草(Trillium)案”中,智利最高法院确立了如下指导思想:在实施免受环境污染的宪法环境权时,个人损害不再是必须显现的。[127]在禁令大规模伐木活动时,最高法院首次认为尽管没有个人损害,原告仍享有诉权。其次,考虑到该案涉及的法律和宪法要素的意义,最高法院认为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完成。因此,政府不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开采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至于诉权的争议,最高法院认为:
  居住在免受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是具有宪法效力的人权,具有双重特点:公众主观权利(public subjective right)和公众集体权利(public collective right)。这一方面意味着如同宪法19条规定的,其实现与所有人相关联,政府有责任通过常规诉讼和宪法保护诉求来保护这项权利。另一方面方面,居住在免受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意味着保护具有集体属性的社会权,保障作为整体的社会利益,在地方及国家的层面上,对于整个国家来说,由于作为社会和国家存在依据是全面的,以及由于破坏和限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事实,当代人和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也受到限制。
  在这种意义上,保护这些权利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为它影响到同样真实情形下的大多数人。尽管污染造成了对社会的巨大危害,但从个人层面来看,这些人并没有受到真正的损害。[128]
  智利最高法院这种在社会和代际背景下对宪法环境条款的理解,相当于菲律宾最高法院在儿童们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一案中的判决理由。[129]而且,作为一个现实问题,同蕴含于印度最高法院降低起诉门槛的政策基础一样,判决也同样赋予了环境权以更强的执行力度。[130]
  四、美国清洁、健康的环境基本权状况
  美国国会通过了迄今为止被认为最强有力但有争议的环境法,[131] 然而,其在环境质量方面创设明确的个人权利的尝试却不断倒退。[132] 在某些重要方面,国会的不情愿也许与联邦和州政府的关系设置有关,而不仅是创设环境权的任何具体目标。[133] 与一些实行国会制的政府不同,美联邦政府并无一般的绝对的授权通过法律。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除了宪法对联邦政府具体的授权,其余权利仍属于各州和个人。[134] 确实,授权联邦政府规制跨州贸易的贸易条款,是大多数美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主要基石。因此,评论家指出,创设宪法环境权,将引发关于动摇联邦主义基本概念的结构性问题,亦即联邦政府绝对权威的建立。[135]
  然而,在州一级,宪法环境条款比联邦层面的进展要顺利。1959年后的每部州宪法都直面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的“现代问题”。[136] 事实上,三分之一的州宪法内容包含了:(1)关于环境质量重要性的政策性宣示;(2)环境授权规范;以及(3)创设对于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个人权利。[137] 已经有六个州采纳了第三类最强有力的类型,也就是本部分的主题所在。[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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